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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5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金士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993年9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对《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加强和改善高等级公路管理,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很有必要。条例草案规定具体,基本可行。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我们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995年8月31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4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又进行了审议修改。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有些条款可以合并,第四十八条的名词解释可以不写在条例上,还有些条款内容属交通部门内部行政管理事宜,也可以不写在条例上。根据这些意见,我们对条例草案的结构作了适当调整:一是合并了七条,即第三条与第四条、第十三条与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九、第四十条;二是删去了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三是将第二十七条调至第四章最后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将第四十六条移至第四十三条后面,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四是为了界定高等级公路,将第四十八条中关于高等级公路的解释写进了第二条。这样,条例草案由原来的八章五十条修改为八章四十二条(见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六条关于高等级公路发展规划审批问题,有些省里不能批,需报国家审批。按照委员意见,已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见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有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条关于土地补偿按“下限”不妥,不同土地应有不同补偿标准。据此,我们已将“依法征用并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给予补偿”一句,修改为“依法征用并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具体标准给予补偿。”(见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二条关于“高等级公路两侧应该合理修建服务性设施”一句范围太宽,应予以限制。据此,已将此句修改为“高等级公路两侧应合理布局,修建必要的服务性设施”。(见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一条中应明确哪些车辆免交通行费。考虑到免交通行费的车辆会随实际需要经常变换,条例中不宜列出具体的车辆种类,但为了防止政出多门以及乱收费、乱免费行为的发生,我们在“免交的车辆”前面加了“国家规定”四个字予以限定。(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公路建成后,随着收费款的增多,将会逐步盈利,故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仅限于还贷、养护等几项开支是不合理的,还应用于公路事业的发展。据此,已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修建高等公路的贷款、集资费,支付公路养护管理开支和发展高等级公路事业。……”(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应将罚款规定放到实施细则中去,条例只作原则性规定。考虑到经济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其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故草案修改稿仍保留了一些原规定。但为了尽量减少罚款行为,我们已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作了修改,对驾驶人员违规行车只作吊扣驾驶证的处罚,取消了经济处罚的规定。(见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八、有的委员提出,高等级公路的管理体制要明确。关于这个问题,国务院曾发了两个文件,一是199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16号文件,该文件第二条规定:“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正在起步阶段,如何管理高速公路,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因此,各地对高速公路管理的组成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暂不作全国统一规定”。二是1993年12月国务院国阅〔1993〕204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第二项指出,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继续按国办发〔1992〕16号文件执行。省委1993年2月在一次研究全省交通工作问题的常委会议上也决定:“在上面未解决体制问题之前,可以先在宜黄公路上试点,路政和交通安全工作由交通厅统一管起来。”(省委常委会议纪要〔1993〕9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和省委常委会议精神,自1993年起,省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召开了几次会议,就高等级公路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协调,有关部门对统一管理的体制也已达成了共识,并印发了《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16)》。根据国务院文件、省委常委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议案以及我省当前高等级公路上出现的人车混行,交通事故多、管理混乱的实际,财经委员会赞同国务院和省委决定精神,认为高等级公路以交通部门统一管理较为切合实际。因此,草案修改稿保留了“统一管理”的规定(见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些文字修改。
条例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