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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7年7月28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贵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教师法》,制定该实施办法确有必要。同时,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教委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5月28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38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又将草案下发全省各地,广泛征求意见。7月7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39次会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26条的规定有无法律依据?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进行了查证。这一规定是根据省委、省政府鄂发〔1995〕4号《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中“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教师退休后,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工资”的规定作出的。按此规定,女硕士毕业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到退休时,不可能满30年教龄。在省长办公会上,省人事厅同意按草案第26条的规定执行,即对女教师教龄要求降到满25年退休后可享受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工资。据此,我们认为草案第26条的规定有政策依据,也是可行的。建议不作修改。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28条的规定能否落实?考虑到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前,在有省政府法制办、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城乡建设厅和省人防办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上,对此条的规定未提出异议,同时,又得到省长办公会确认。经研究,我们认为“各级人民政府租赁、出售给教师的公房按当地规定价格标准给予5%以上的优惠”这一规定是能够落实的,建议保留。另外,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删去了此条后段“从事商品房经营的……应当予以优待。”
三、有的委员提出,要有针对性地规定教师不能从事第二职业。考虑到《教师法》对教师是从正面提出要搞好本职工作要求的。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将草案第18条第一款修改为:“教师要不断地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并应自觉地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14条关于师范生免交学费的规定能否做到?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作了调查,我省部分师范院校对师范生不仅收费,而且收费较高。鉴于《教师法》对此未作明确具体规定,建议删去“免交学费”这一规定,以便与《教师法》的规定相一致。
五、有的委员提出将草案第25条中的“贫困山区”改为“贫困地区”。对此,我们研究认为,我省贫困山区是特定的,而贫困地区范围较大。考虑到这一规定是与省财政厅商定作出的,因此,不宜扩大范围。建议不作改动为宜。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对草案有些条款和文字作了进一步修改。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妥否,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