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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1:4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上)

省教育委员会副主任  余风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实施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教师法》颁布实施后,在广大教师和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大反响,尽快全面实施《教师法》已成为当前教育战线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国务院于1993年11月份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通知》,中宣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通知》。根据这两个文件的精神,我省各地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实施《教师法》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还需进行具体规范和细化,以便操作。因此,为保证准确理解,全面实施《教师法》,迫切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个较全面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实施办法(草案)》的过程。

《实施办法(草案)》自1995年底开始起草,省教委先后征求全省教育人事工作会议与会同志,部分地、市教委主任的意见;1996年8月,又正式发文征求各地、市、州教委和有关法律专家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与此同时,省教委还多次召集座谈会,征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该草案报送省政府后,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调查研究,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的协调讨论会并就有关问题反复协调和修改,于1997年5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文稿。

三、制定《实施办法(草案)》的依据。

制定本《实施办法(草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鄂发(1995)4号)。另外,还参照了天津、黑龙江、广西、江西等省市制定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教师工作的管理体制。《教师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按此精神,《实施办法(草案)》第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教师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据此,《实施办法(草案)》第四条同时规定:“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确定省教委与省直有关部门之间在教师工作上的分工合作关系。根据《教师法》第五条第三款,《实施办法(草案)》对学校自主管理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建立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提高教师素质的通行做法,也是教师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规定:“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办法(草案)》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的认定、教师资格考试以及教师资格的取得和撤销等。

(三)、关于教师的待遇。教师的待遇问题是《教师法》重点内容之一。在贯彻实施中,有关教师待遇的问题较为突出,广大教师也非常关心。因此《实施办法(草案)》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首先,为提高教师待遇,《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本地区相应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其次,教师住房困难也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据统计,目前,我省中小学教师无房、缺房户较多,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师住房建设的领导,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八条对教师购房、租房方面作出了优先或优惠的规定。

第三,我省现有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民办教师13.5万人。长期以来,这部分教师为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但目前,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相当艰苦。我省各乡镇经济状况也不平衡。因此,《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公办教师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原则上由县财政支付。有条件的乡镇,由乡镇财政支付,乡镇支付发生困难时,县财政应当予以保证。民办教师工资集体支付部分,由农村教育费附加予以保证。

第四,为鼓励教师终身从教,同时考虑到女教师55岁退休,《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退休条件且从事教育工作满25年的女教师和30年的男教师退休后,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工资。”这样就和我国女教师的退休制度一致起来了。

第五,教师医疗问题是广大教师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为体现尊师重教,《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在挂号、治疗、取药、住院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