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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1997年8月5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刘贵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赞成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教委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7月31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40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正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要在办法中加上“不能向学校和学生乱摊派”的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将此单列一条,作为草案修正稿第七条,即:“任何单位不得向学校和教师乱摊派,也不得通过学校和教师向学生乱摊派。”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第三条的规定所涵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删去了第五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不合理;也有委员提出这一规定时间较短。经研究,考虑到这一规定是根据1996年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作出的,为了稳定教师队伍,作此规定是适宜的,建议不作修改为好。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的部分内容与有关法规和文件不相符,建议删去该条第一款中的“农村教育事业费由县统一管理”一句及第二款。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删去了“农村教育事业费由县统一管理”一句。另根据《教育法》第五十七条、《教师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将第二款修改为:“由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集体支付部分,实行乡筹县管。”
五、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中的“100%的比例”较含糊,应明确。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作了了解,“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金”是人事部门的专业术语。另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在此条中“从事教育”前加上“连续”二字。也有委员提出此条不宜规定在本办法中。经研究,我们认为此规定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即鄂发〔1995〕4号文件中“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的教师退休后,按100%的比例计发退休工资”的规定作出的。一是有政策依据,二是经过与有关部门协调征得同意了的,三是经过加上“符合退休条件”和“连续教龄”的前提,条件更为严格。为鼓励教师终身从教,稳定教师队伍,应给教师以优惠待遇。建议保留此规定。
六、有的委员提出草案对有些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未规定相应责任。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增加了一条,作为草案修正稿第三十二条,即:“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分别依照《教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七、有的委员提出应分别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合并。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为现在的第十三条,分设二款(详见草案修正稿第十三条)。另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合并为现在的第三十三条,分设三款。删去了原第三十三条的三项规定(详见草案修正稿第三十三条)。
为使条文排列更符合逻辑性,根据奖惩归一原则,我们相应将原第三十二条前置为现在的第三十一条。(见草案修正稿第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我们还对草案修改稿有的条款和文字作了进一步修改。
以上说明及《草案修正稿》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