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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4:40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

省工商局局长  宋育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在作《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的广告业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到1996年底,全省广告经营单位达1817家,从业人员1.7万人,年营业额8.64亿元,名列全国第十位。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质量和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较为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的新兴产业,为湖北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宣传、贯彻、执行《广告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在广告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广告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商业利益,忽视社会责任。如有的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期诈;有的在广告中随意夸大产品、服务的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有悖于社会公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广告法》实施两年多的时间里,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518起,罚没金额23.8万元。二是广告行为主本资格不规范,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制作、发布广告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影响了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三是广告管理手段滞后,力度不够。《广告法》对上述问题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针对我省实际,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细化和补充,以规范广告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我省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尽快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从全国来看,四川、甘肃、北京等十多个省、市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关于制定《办法》的过程

1995年2月1日《广告法》实施以后,我们就酝酿制定《办法》,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准备工作。1996年上半年,在省人大财经委组织的《广告法》执法检查过程中,就将制定《办法》的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办法》被列入省人大1997年立法计划后,我们立即组织了专班,根据《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执法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送审稿)。报送省政府后,省法制办又组织赴鄂州、黄石、宜昌进行调查研究,并分别在武汉、宜昌召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审查机关进行了论证,前后六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办法》力求与《广告法》相衔接,尽可能不重复《广告法》的规定,而是针对我省实际,在《广告法》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加以细化、补充和明确,便于执法中的具体操作。

(二)关于调整对象

《广告法》调整对象中对广告发布者限定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实际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也可以成为广告发布者(如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等)。因此,《办法》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管理活动”作为其调整对象。也就是说,将个人也作为行为主本纳入了办法的调整范围。

(三)关于广告代理制

广告代理制是指广告主委托广告公司进行综合性服务,包括总体策划、调研、设计、制作、代理;而广告发布者不直接与广告主接触,本身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他的优势在于突出广告公司的骨干地位,有利于广告公司与广告发布者之间明确分工、优势互补。同时,对于提高广告质量、商品声誉,树立企业形象以及与国际上通行的广告经营机制接轨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告法》第二条将广告行为主体划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为将来全面推行广告代理制奠定了基础。因此,本《办法》作出了“逐步推行广告代理制”的规定,以期为我省广告业的发展标明方向。

(四)关于广告内容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内容应当遵循的准则,明确了广告活动参与者在广告内容方面应当承担的义务。《办法》根据《广告法》的基本原则,针对我省实际,对广告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特别是对当前问题较多的邮购商品广告,推销种子、设备、技术、信息的广告,医疗广告中的虚假行为、误导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行为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以细化《广告法》的原则规定。

(五)关于广告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问题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对广告活动主体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随着广告业的迅速发展和广告形式的多样化,严格市场准入和专项年检,有利于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和保证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办法》参照有关规章对广告主体资格的准入登记进行了分类、细化,对专项年检也作了明确规定,并以相应的罚则作为实施的保障。

(六)关于广告审查范围问题

《广告法》中规定的审查范围,仅限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四种,卫生、医药、农业部门提出应增加化妆品、医疗、种子三类。考虑到这三类商品的广告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问题,涉及面广,责任大,《办法》根据我省实际,增加这三类商品广告作为审查范围,是必要的。建议各位委员能予同意。

(七)关于备案问题

《广告法》没有就备案作出规定,其他法规、规章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考虑到发布前需经审查的广告在市场上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影响面广、难以取证等因素,《办法》对发布前需经审查的广告作出了备案的明确规定,以加强对这类广告的监督管理。有关广告审查部门亦未提出反对意见。

说明完了,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