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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4:3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洁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加强我省人民防空工作,战时防范和减轻空袭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平时促进经济和城市建设发展,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是必要的。草案内容基本可行,但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委员会组成考察组,赴黄石、武汉两地,就委员们审议中提出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同时将草案印发各地、市、州及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人防办,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逐条研究修改。11月1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形成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报告如下:

一、有些委员建议,删去草案中与《人民防空法》规定重复的内容。据此,草案修改稿删去了草案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部分内容。

二、有些委员提出,草案有些条款内容相近,可以合并。为此,现将草案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条款合并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合并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并将草案第七条和第六条第二款合并为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地区”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准确,据此,现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草案修改稿第二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一条应明确易地建设费的用途。据此,我们在草案修改稿第十条中增加了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五、有的市县提出,草案应增加保证战时统一调配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有效防范空袭的有关内容。为此,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增加了“人民防空工程,战时必须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一款)

六、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十四条将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的优惠政策,列举为四项过于具体,建议只作原则规定为宜。现已修改为:“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税收、用电、用水、使用电路及频率、行政管理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七、关于草案中的处罚条款,委员们认为,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不应直接引用违反《人民防空法》的处罚规定,而应根据《人民防空法》的处罚规定,结合本办法拟定处罚条款。为此,我们删去了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并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违反实施办法应处罚的四种行为及处罚种类和幅度。这些规定,没有超出《人民防空法》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及处罚的幅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此外,我们还对草案一些条款和文字作了增删、调整和修改。

通过上述修改,使草案条文减少五条,篇幅缩减了四分之一。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