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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7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祖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和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制定这个办法十分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人大法规室、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对办法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11月4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98次会议,对办法草案又进行了审议修改,并形成了办法草案修改稿,并建议将该修改稿提交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些委员提出,办法草案可不分章,有些条款应删减合并,有些内容需增加条款规定。按照委员意见,我们取消了办法草案中“章”的设置,删去了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同时合并增设了一些条款。这样,办法草案由原来的七章三十二条修改为三十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中应有鼓励广告商制作公益广告,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据此,结合最近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局联合通知的精神,专门增设了一条关于公益广告的规定,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广告规划;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应设计、制作、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建议,办法草案对广告内容的规定要体现精神文明的要求,同时,还应规定不得含有淫秽、封建迷信的内容,不得以虚假、欺骗方式误导消费者。据此,我们专设了一条,即:“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大众传媒以专栏、报告文学等形式发布广告,应与正常的新闻宣传报道相区分。按照委员意见,我们将办法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的形式发布广告;以其他形式发布广告的,应有广告标记,与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十三条中规定的许可证太多,应按证件类别、性质,将该条款项进行合并。为此,我们一是将该条第一款中第一项与第二项、第三项与第四项合并,删去第六项;二是在第一款“手续”后加上“方能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同时删去第二款。(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十六条“专职广告审查员”一句中的“专职”二字应删去,同时该条还应明确《广告审查员资格证》由谁颁发。按照委员意见,我们去掉了“专职”二字,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广告审查员应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审查员资格证》,方可从事广告审查工作”。(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十七条括号内的表述容易使人误解为广播、电视发布的广告可以不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也有委员建议将此修改为“广播、电视发布广告可以省略批准文号”。综合委员意见,我们将此条前半句修改为:“经批准发布的广告,除广播可以不播发广告批准文号外,其他应当同时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八、有些委员提出,我省户外广告管理较差,仅有第二十条的规定还不够,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为此,我们已在办法草案第二十条中增加了一款,即“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查答复;同意设置的,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后,方可在审定地段或者建筑物上设置”。该条原文作为第二款,并根据委员意见修改为“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应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给予合理补偿或者迁移”。(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九、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中“与广告违法行为有关”的表述欠妥。根据委员意见,我们将该条三项中的“违法”二字都已删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十、一些委员建议,办法草案应增加“因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对违法广告的审批机关及相关责任人,也应作出处罚规定。为此,我们在草案中专设了一条相应的处罚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十一、有些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罚款太多,款项太多,可以合并,有些违法行为不一定要给予罚款。根据委员意见,我们一是将该条第一项中“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删去;二是将第二项与第五项、第三项与第四项、第六项与第七项分别予以合并。(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十二、有些委员建议,办法草案应增加解释部门的条款。按照这个意见,我们在办法草案最后增加一条,即“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此外,还对办法草案作了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及以上报告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