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第07号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草案)》的说明
——1997年9月22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
省侨务办公室副主任 李达开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省侨属企业起步于八十年代初期,不少归侨、侨眷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利用落实政策的补偿款和赡家侨汇创办一些小型经济实体,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广大归侨、侨眷与海外亲友的交往越来越多,交往的面越来越宽阔,他们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在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的同时,积极争取海外亲友的支持,大力兴办侨属企业,出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止96年底为止,全省侨属企业已有600余家,包括10多个行业,总投资2.2亿元,96年生产经营总产值2.5亿元,实现利税总计3000多万元,安排子女就业3000多人。实践表明,保护和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有利于吸引海外侨资和吸纳侨汇;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经验;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地方增加税收,减轻社会负担。同时,也是归侨、侨眷脱贫致富的一条重要渠道。是一项利国、利民、利侨的事业。
但是,由于我省侨属企业起步晚,底子薄,规模小,效益差,侨属企业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比较脆弱,还没有形成气候。发展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究其原因,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缺乏鼓励、扶持侨属企业发展、规范、约束、监督行政行为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使我省侨属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迅速、高效地发展,尽快地把侨属企业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归侨、侨眷利用境外资金和自有资金兴办企业;引导他们在产业导向上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保护侨属企业合法权益,使其更快地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做贡献。为此,制定《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势在必行。
二、制订《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草案)》的依据和过程
制定《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草案)》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黑龙江省、福建省、四川省等分别出台的鼓励侨属企业的优惠条款,以及我省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省侨属企业的特点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三条原则:一是鼓励与引导并重的原则。在鼓励和引导方面,着重点放在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归侨、侨眷的积极性。二是保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和管理方面,侧重于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力求做到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能体现改革开放的精神,从而促进我省侨属企业的发展。
根据省政府1996年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计划项目要求,省侨办在对全省侨属企业的现状进行调查,广泛听取侨眷企业和归侨、侨眷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草拟了《湖北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送审稿)》于96年底上报省政府。1997年省人大把《湖北省鼓励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调整为《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作为法规列入97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为此,今年以来,省法制办、省侨办先后赴武汉、襄樊、襄阳、孝感等地对侨属企业的现状再次进行调查,召开了7次侨属企业负责人、侨务干部、归侨、侨眷等人参加的座谈会,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先后二次将送审稿和修改稿下发各地市侨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省法制办、省侨办还组织了法学界专家座谈会,听取专家对《条例》的意见;考察了黑龙江省去年底才通过的《黑龙江省侨属企业条例》的有关内容。八月份,根据各地、各单位的反馈意见,对《条例》再次修改后,省法制办召开了工商、税务、城建等11个相关部门协调会,会后再作修改。1997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了这个稿子,形成了目前提请会议审议的草案。
三、《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草案)》主要条款的说明
1、关于侨属企业界定:侨属企业是归侨、侨眷兴办企业的简称。其界定范围在《条例》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表述。
2、关于侨属企业的确认问题。《条例》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侨属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确认。确认工作须要在领取到工商执照后方可申请。企业得到确认后,要定期验证。若有产权更换者,要重新确认。
3、关于发挥侨属企业优势,鼓励侨属企业引进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壮大侨属企业,增强侨属企业竞争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科发政字(1992)796号中的有关条款,以及黑龙江省已经出台的优惠条款,在《条例》第九条、第十条作了规定。
4、关于税收优惠待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税字(1994)001号中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对侨属企业给予适当照顾的优惠条款,体现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在《条例》第12条、第13条作了规定。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