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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照《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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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1月28日下午,委员们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修订《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议案以及根据上述议案提出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照〈行政处罚法〉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委员们同意决定(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法委和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委员意见,对决定(草案)作了修改,并报经主任会议同意。修改内容如下:
一、有的委员建议,在决定(草案)第二行“决定”前加上审议了省政府议案的内容。根据委员意见,将第一段修改为“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修订《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我省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有的委员提出,《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涉及的“没收”、“取消”,都是对许可证而言,应统一用语。根据委员意见,将《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最后一句修改为“……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测绘收费计可证》。”
三、有的委员提出,《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的修改意见,由具体变抽象,实践中难以操作。根据委员意见,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将该项中的“或吊销营业执照”删去。
另外,根据委员意见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19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