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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1997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
省卫生厅副厅长 雷吉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搞好食品卫生工作,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是预防疾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食品卫生工作非常重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早在1979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经过13年的试行,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在《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期间,省人大、省政府先后颁布了《湖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湖北省街头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法规、规章的实施,对于促进我省食品卫生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省食品卫生工作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取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省、地(市)、县三级食品卫生监督网络,拥有食品卫生监督员1900多人。全省食品卫生状况已经有了较大改善,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已经由1982年62.4%提高到1996年的83.82%。各类食品污染、食源疾患和食物中毒事故明显减少。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食品卫生状况还不尽人意,酱油、肉及肉制品、冷饮、豆制品等卫生合格率处于较低水平;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现象屡禁不止;对近年来迅速发展的街头食品摊贩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等,都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营销手段、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传统饮食习惯的改变,人们在外就餐机会的增多,人民群众对食品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都给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执法主体已发生变更,我省原依据《食品卫生法(试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应作较大修改。因此,根据《食品卫生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对健全食品卫生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改善我省食品卫生状况,促进食品工业和餐饮业的发展,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是十分必要的。
二、《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经过
《食品卫生法》颁布之后,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及时将《实施办法》列入了1997年立法计划。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成立了起草小组,以《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省人大、省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为依据,在对我省食品卫生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实验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市的成功作法,形成了《实施办法》初稿,并在卫生系统先后进行了三次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10月,省政府法制办又征求了地、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先后到襄樊、枣阳、随州 、孝感等地调研,召开各方面有关人士的座谈会,征求意见。10月27日,省政府召开省直有关厅局负责人会议,再次专题讨论修改,先后九易其稿。1997年11月14日上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草案)》,现提交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执法主体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办法(草案)》的执法主体由原来的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改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保留了铁路等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草案)》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草案)》还规定,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既明确了各部门职责,避免重复交叉,又有利于树立政府的公正高效形象,有利于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食品的卫生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和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草案)》就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特别是针对多年来造成食物中毒或食品污染的主要因素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如《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坑式厕所、垃圾或废物堆放场所等污染源相距25米以上;制售凉菜和冷食等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贮藏的食品应当与地面相距30cm以上、与墙壁相距20cm以上的距离,并设架分类存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时,不得戴戒指、手链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等。《实施办法(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规定禁止生产经营非食用酒精配制食品;经农药、化肥处理的粮油食品原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这些规定,对提高食品卫生质量至关重要。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包装原纸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生产国家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和直接接触食品的纸张、塑料、橡胶、金属材料等制品和涂料,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企业或车间生产。
(四)关于食品卫生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草案)》就卫生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卫生检验制度、食品卫生索证制度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作了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各级人民政府的城建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前,不予批准其设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等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实施办法(草案)》对食品广告证明的出具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广告法》、《食品广告管理办法》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对食品广告作了明确规定,鉴于近年来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能,保健食品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时有发生,进一步强化食品广告管理,对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必须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出具食品广告证明,未取得食品广告证明文号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不得承办代理或发布。
(五)关于特殊营养食品等产品的管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办法(草案)》规定,以属于卫生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婴幼儿食品、营养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用消毒剂、食品用包装纸的原料、陶瓷食品容器、食品用橡胶制品等以及其它食品用产品,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凡经营药膳的单位或个人,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六)关于食品卫生监督
为规范食品监督行为,保障和监督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草案)》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作了明确划分,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鄂发〔1997〕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41号)的规定,为解决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上的不协调的问题。《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省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归自己直接管辖;也可根据需要将属自己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指定由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为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草案)》就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预防性卫生监督制度落实、食品广告管理等,《实施办法(草案)》就此明确了法律责任。另外,对于《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的食品卫生要求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施办法(草案)》也根据《食品卫生法》相应条款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