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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0 08:14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3月30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孙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规则》),是1988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实施已近十年。实践证明《规则》对保障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议事的行为,提高议事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我省依法治省已进入整体推进阶段,省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对新的一届常委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规则》进行修订。

这次修订以十五大精神和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为指导,根据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依法治国(省)的精神,按照新一届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要求,在总结《规则》实施近十年经验和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的基础上,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与我省人大工作的实际相结合,坚持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统一,并注意常委会《议事规则》与《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之间的衔接。对《规则》进行了全面的较大幅度的修改、补充。法规工作室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草拟了《修订草案》代拟稿,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征求意见。3月24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将主要修改建议说明如下:

一、《修订草案》在第一章总则中除对立法目的和议事原则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外,考虑到《规则》体例的完整性和有关法律基本精神,还增加了第二条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解释和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规定。

二、《规则》第六条关于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的主体没有明确,根据工作实际,在《修订草案》第八条中规定:“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三、为了严格常委会会议制度,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集中精力议事,保证会议召开的质量与议事效率,在《修订草案》第十条中,强调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非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出席和列席常委会会议外,还增加了一款:“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列席会议的人员,未经请假不出席或者不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说明理由。”

四、随着我省人大机构的变化,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员也有所改变。《修订草案》考虑到这一变化,在第十一条中对列席人员的范围作了适当修改,主要是重新列举了列席人员的称谓,并增加了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的列席人员,以及经主任会议决定,全国人大代表也可以列席会议。

五、确定和规范常委会会议的议题,是开好常委会会议的前提,《规则》第三章只规定提出和审议议案的主体和程序,而对议题本身的内容没有规定,使得常委会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缺乏一个明确的范围,难免出现随意性。为此,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人大常委会职权的的规定和工作实际,在《修订草案》第三章中增设了第十七条,对应当提请常委会审议和决定的事项分列了17项,增强了操作性,以便有所遵循。

六、为了使“一府两院”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做到规范化,在程序上更具合法性,《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增加规定,上述单位提请的议案“应分别经常务(办公)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再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

七、《规则》第二十七条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规定,没有明确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中增加规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常委会全体会议依照法律规定决定。”

八、为了规范省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工作报告的程序,在《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中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九、鉴于近些年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在内容上曾多次提出意见,要求提高工作报告的质量,《修订草案》在第四章中专门增加了第三十三条,一方面向报告单位提出要求,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另一方面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报告进行把关,认为不适当,可退回修改。

十、述职评议是近些年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新的有效形式,也是常委会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省内外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的经验,《修订草案》增加了“述职评议”一章(第五章),对述职评议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十一、依法提出和审议罢免案、撤职案,是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规则》原来的规定没有涉及这一部分,显得不够完整。《修订草案》将第六章增改为“质询和罢免”,增加了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分别对罢免案的提出、内容要求及申辩和表决等作出了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规则》作了许多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与处理,对有些条款予以合并,编排的顺序也作了适当调整。整个篇幅由原来的7章42条增加到现在的8章51条。通过上述修改,力求使常委会的议事活动更加规范、科学,更好地体现新一届常委会根据新的形势不断改进和加强人大工作的重要精神。(修改和增加的部分用黑体字标明,并附原《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