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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8年3月30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孙德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对《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对于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草案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委员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专利局,根据委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3月19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3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建议将该修改稿提交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些委员提出,草案有些条款内容重复,文字不够精炼,有些属于专利行政职责方面的内容不应写在法规里面。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删除了原草案第四、第十二、第二十一、第四十共4条,并将原草案第十五条并入修改稿第十二条,列为该条第二款,将原草案第三十八条调整为修改稿第二十六条,同时,新增一条作为修改稿第四十条。这样,条例草案经过调整修改,由原来的46条变为42条。
二、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关于对专利保护和专利技术开发应用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的规定太原则,应有明确的比例规定;第二款中关于给予资金、税收优惠、扶持的规定也要明确具体,应按预算法、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依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专利机关在实施专利保护过程中,负有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等繁重的执法任务,而我省专利管理机关属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无专项专利保护经费。因为经费困难,有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影响专利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考虑到目前虽然省财政未将此项经费列入预算,但是省长办公会议已决定各级财政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的实际,故建议保留第一款的规定。该条第二款按照委员的意见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产品应按高新技术产品的政策给予扶持。”(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十三条关于技术成果权属和保密期限的界定不准确,这样规定对鼓励企业人员下岗,深化企业改革不利。按照委员的意见,删除了第一款中“对于暂时不申请专利的,应与该职工签订技术成果权属协议”以及第二款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四、有些委员提出,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七条中关于“一千到五万元”“一至三倍”的罚款,幅度过大,不好把握,应予细化。按照委员的意见,我们新增加了一条,对上述罚款幅度,视情节轻重,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数额,即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专利管理机关根据本条例处以罚款的幅度分别为:
一、情节较轻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倍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二倍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此外,我们还根据委员意见,对条例草案有些文字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妥否,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