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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2 02:01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上

省民政厅副厅长     文增显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选举办法》的必要性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签发第五十九号主席令公布,并规定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村委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我省先后进行了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于《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选举只作了一些原则的规定,而村委会选举工作程序复杂,法律性、政策性强,因此,在前几届选举工作中反映出不少问题:一是届期意识差,拖的时间长。93年我省在部署第二届村委会选举时,就统一全省村委会选举届期问题请示全国人大获得批准,省政府发文作了明确规定,到全省第三届村委会选举时届期仍未统一,按要求应在96年下半年到97年春季进行,可有些地方安排在95年,有些地方拖到97年底,还有些地方以大稳定小调整为名对有些村委会没有组织换届选举。二是在贯彻“直接、平等、差额、无记名投票”原则上存在一些差距。有的怕麻烦、图省事。组织村民代表选举村委会干部,有的只选村委会委员,再由委员推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不少村的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没有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指选的现象依然存在;差额的原则没有认真贯彻,等额选举村委会主任比较普遍;选民投票程序很不规范,极易受到宗族、房头和权势的干扰。三是由于全省没有统一规范的村委会选举办法,各地在选举的具体操作上随意性很大,诸如:“选民界定”、“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选民和候选人的公布时间”、“投票程序”、“选举结果的认定和宣布”、“另行选举和重新选举的时限要求”、“选举违法的认定和处理”等,很不统一,引发了一些问题,村民意见很大。四是选举工作经费没有得到保证,各级对选举工作骨干缺乏系统培训,选举资料和文书没有统一印制,选举指导和督查也没有到位,导致各地选举工作质量存在较大差异。

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对健全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公布施行。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但比较原则。该法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1990年以来,福建、辽宁、江苏、贵州、湖南、河北、内蒙古、宁夏相继出台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范了村委会选举程序。因此,认真总结我省前三次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经验,根据党中央关于健全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指示精神,依据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借鉴兄弟省的做法,制定我省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使我省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过程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以下简称《选举办法》(草案))是在总结全省第三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的。全省换届选举工作开始前,我们到最早制定《村委会选举办法》的福建省进行了学习考察,接着于1996年4至5月在仙桃市通海口镇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试点,规范了选举工作的程序和文书。当年6月,省政府在仙桃市开会进行部署。各地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到97年上半年基本结束。我们于去年7月起草了《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去年9月召开的全省创建村民自治模范县工作会议上,将征求意见稿下发给各地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局及各地市州确定的16个村民自治示范县征求意见。在去年9月至12月对各地村委会选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时,又进一步听取乡村干部和村民对《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今年初,我们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选举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条逐句进行了讨论和修改,形成了《选举办法》(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尔后,我们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的同志到潜江市、襄阳县、谷城县征求了党政领导、民政局及乡镇村干部的意见,对《选举办法》(送审稿)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选举办法》(草案)。1998年7月2日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办法》(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选举办法(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共8章41条,主要就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原则、工作机构、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选举程序、村委会成员的罢免与补选、违法处罚等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问题。《选举办法(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任期未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换届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本办法执行。”这样规定,是为了明确责任,统一届期,有利于民政部门履行职能,保证全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如期完成。

(二)关于选举工作机构。《选举办法(草案)》规定:县、乡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村由村民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并且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条件。这样规定,是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关系。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备案,是为了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上级指导下进行,防止不良势力操纵选举,保持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关于候选人的产生。《选举办法(草案)》规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各项职务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至少多1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正式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确定。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就把竞争机制引入村委会选举中,克服“领导定名单、群众划圈圈”的指选倾向,更好地体现民主的原则,有利于增强当选干部的进取心和责任感。关于候选人提名和确定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直接、公开和平等的原则,有利于让真正得到村民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极大地调动村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

(四)关于村委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选举办法(草案)》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一方面,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委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宣布免除其职务;另一方面,对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可以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这样规定,既能保证村委会成员接受村民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又能防止任意撤换村委会成员行为的发生。关于村委会成员的补选问题,考虑到村委会成员缺额现象时有发生,《选举办法(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的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选举产生。这样规定,有利于村委会班子的健全,便于开展工作。

(五)关于对村委会选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选举办法(草案)》第七章对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并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有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认定,大大减轻查处违法行为的难度,对控制违法现象的发生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关于《选举办法(草案)》要进一步修改的问题。现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选举办法(草案)》是在新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前,由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新的《村委会组织法》颁布后,我们将《选举办法(草案)》与之对照,认为《选举办法(草案)》在大的原则上是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但是,在有些具体条款上,仍然存在与《村委会组织法》不相一致的问题。为了保证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依据新的《村委会组织法》有关选举的规定,对《选举办法(草案)》进行审议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