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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度-2002年度立法规划
党的十五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和其他方面的法律。地方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认真贯彻上述总要求。为了使我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符合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做到为我省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省服务,在总结过去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中央确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围绕我省的经济建设和依法治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以提高立法质量为中心,坚持走群众路线,努力实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律保障,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努力。
二、规划的产生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向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直群团组织以及有关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由上述部门和地方先行组织调查研究、论证以及协调,分别提出本系统、本地方拟报请(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各系统、各地方报来的规划项目进行综合并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以及立法顾问组的意见后,报请主任会议初步审议,提请常委会讨论。
本规划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原则通过,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印发执行。
三、规划的时间
本规划所称的五年,是指本届省人大常委会任期内的五年,即从1998年3月至2003年2月,其中每一年度是指从本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到下一年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间的时间。
四、规划项目的分类
本规划列出五年立法项目共118件(详见附件)。从提出单位看,其中省人民政府65件,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工作机构7件,武汉市人大29件,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5件,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5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7件。
省里制定的法规项目72件,包括:
1、按涉及的内容不同划分:经济类38件,教科文卫类13件,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类3件,内务司法群团类12件,人大工作类6件。
2、按法规规范的范围划分:涉及市场经济方面,有关规范市场主体的4件,有关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18件,有关规范宏观调控的14件,有关规范社会保障的8件。
3、按立法的形式不同划分:新制定的法规60件,对过去制定的法规予以修订的12件(包括重新制定和对部分条款的修改)。
五、规划的调整
本规划通过后,各部门、各地方应结合实际,将涉及本部门、本地方的立法项目,纳入工作计划和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下列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规划调整、补充的意见或建议:
1、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需要作调整、补充的;
2、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需要调整、补充的;
3、因省委决定或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需要作调整、补充的;
4、因其他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补充的。
规划的调整、补充,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六、工作要求
1、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各部门、各地方对涉及本部门、本地方的法规项目,应当根据成熟条件和轻重缓急,分别予以排队,尽早着手准备,做到成熟一个提出一个。要注意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要继续突出经济立法这个重点,尤其要突出抓好有关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
2、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地方立法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决策活动,要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集思广益,使制定的法规针对性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
3、树立全局观念、做好协调工作。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立法项目时,应当正确处理好坚持法制统一与体现地方特色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避免以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代替全局利益。同时,要坚持不越权不抵触的原则,注意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法规与法规之间的协调一致,避免照搬照抄上位法或求大求全。其中省辖市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法规与省里制定的法规,应尽量避免重复。
4、正确处理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关系。除了要注重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外,还要注意对过去已经出台的法规的清理,该废止的要废止,需要修订的要重新修订,将这项工作作为五年立法规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地方法规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5、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指导作用以及一府两院、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地方人大、政府应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具体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切实把实施五年立法规划作为加强我省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凡列入规划项目的单位都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作好法规项目的调研和起草,每年初提出年度计划项目,并对项目的完成时限有要求,对人员和经费有保障,对本年度未完成的个别项目,结转至下一年度,保证立法规划的全面完成。
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度-2002年度立法规划项目(草案)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8年度-2002年度立法规划项目(草案)
(共118件)
一、1998年度立法项目(19件)
《湖北省公证暂行条例》
《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湖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
《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修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的规定》
二、1999年度-2002年度立法项目(53件)
省人大
《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修订)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修订)
省物价局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省经贸委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省水利厅
《湖北省湖泊管理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
省贸易厅
《湖北省拍卖市场管理办法》
省工商管理局
《湖北省经纪人管理条例》
省卫生厅
《湖北省无偿献血条例》
《湖北省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湖北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省文化厅
《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
省地质矿产厅
《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
《湖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湖北省林业管理办法》(修订)
省人事厅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办法》
省地震局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省环保局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
《湖北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湖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
省审计厅
《湖北省农业资金审计办法》
省气象局
《湖北省气象管理条例》
省民宗委
《湖北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省煤炭厅
《湖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湖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省农业厅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省计划委员会
《湖北省农业资源综合计划管理条例》
《湖北省基本建设管理条例》
《湖北省信息资源管理条例》
省财政厅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修订)
《湖北省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省土地局
《湖北省土地管理办法》(修订)
省科委
《湖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办法》
《湖北省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省司法厅
《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
省民政厅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省交通厅
《湖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渡口管理条例》
省劳动厅
《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条例》
省教委
《湖北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条例》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省公安厅
《湖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修订)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省国家安全厅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办法》
三、批准立法项目(46件)
(一) 武汉市(29件)
《武汉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武汉市农业机械服务管理条例》
《武汉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武汉市实行执法责任制条例》
《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
《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武汉市性病防治条例》
《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
《武汉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
《武汉市法医鉴定工作规定》
《武汉市价格听证办法》
《武汉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武汉市职业病防治条例》
《武汉市出版物管理办法》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武汉市城市山体湖泊保护办法》
《武汉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条例》
《武汉市城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办法》
《武汉市排水条例》
《武汉市农业经济合同管理条例》
《武汉市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武汉市乡镇企业条例》
《武汉市城市民族工作办法》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案工作办法》
(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5件)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管理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条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医疗卫生管理条例》
(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5件)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经济管理条例》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7件)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旅游管理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修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实施〈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