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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九九三年全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3 09:21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4年1月23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

副省长  苏晓云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向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报告一九九三年全省行政执法检查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省行政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九九三年的行政执法检查,是围绕贯彻执行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进行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在经常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执法情况。去年的全省行政执法检查具有下面几个主要特征:

1、结合实际,实出行政执法检查的重点。

去年是我省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第六年,省政府以鄂政[1993]87号文件向全省部署了执法检查工作,就检查的指导思想、重点内容、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抓住重点开展自查,组织抽查。黄冈、孝感、郧阳等地市着重检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执行情况;武汉、黄石、襄樊、十堰、沙市、宜昌、荆门、鄂州根据工业企业集中的特点,把重点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上;荆州、咸宁地区和恩施自治州为促进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着重抓了《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执法检查。

2、经常性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向深层次展开。

一九九三年,单项法律法规的经常性执法检查比往年进一步深化。一是检查范围广,参与部门和检查的法律、法规多。从去年初开始,各级政府和部门就陆续检查了《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计量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我省的《实施规定》、《商检法》、《食品卫生法》、《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邮政法》、《航道管理条例》、《湖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种子管理条例》以及司法行政法律法规。二是有的放矢,深入扎实。省卫生厅根据本部门执法主体多、检查任务重的特点,在《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执法检查中,将部门检查任务分解到所属有关执法单位,有针对性深入现场,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采取抽样检查,效果较好。三是量化检查指标,提高检查质量。省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将检查项目量化为具体指标,深入各被抽查单位,当场验证各类检查记录和数据,使执法检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情况,提高了执法监督检查的质量。有的地方在检查中还邀请新闻单位参加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好经验及时宣传,对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曝光,加强舆论监督。

3、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为了使政府的行政行为规范化,省政府去年出台27件行政规章,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9件。各级政府和部门注意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法制的统一。去年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有所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还贯彻《企业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抓了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我省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普遍有所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减少。去年一至九月份,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348起,经过复议审理,维持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610起,占45.3%;撤销348起,占25.9%;变更121起,占9%;去年上半年,全省各级政府和部门到人民法院应诉行政诉案件536起,法院结案415起,其中行政机关胜诉63起,占15.2%;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99起,占23.8%;原告自动撤诉的125起,占30.1%;败诉51起,占12.3%。

4、注重整改,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各级政府和部门,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狠抓整改。去年省政府非常注重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坚决杜绝“白条子”现象重复出现,经多方筹措调集资金,保证了全省去年夏收、秋收售粮高峰期资金到位,避免了“白条子”现象的发生。为了解决减轻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取消了省级国家机关20个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受到了全省农民的欢迎。为了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制监督和工作监督,各级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还积极探索一些有效的途径。为了规范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宜城县政府颁发了《宜城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其执法证件进行统一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只有取得县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才能持证上岗执法,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效力。新洲县建立了执法检查评议制度。年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监察员对重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状况进行评议和监督,检查整改情况,其经验已在武汉市进行了推广。

二、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得到进一步贯彻,社会治安又有好转。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情况不断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为了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我省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主要领导自觉把综合治理摆上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治安责任区,依靠广大群众参与群防群治,各方协作,齐抓共管,使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取得了较好成绩。去年1-10月,全省立案的刑事案件比上年同期下降5.3%。开展全省综合治理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针对不同时期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严打”开路,适时铺开大规模的反盗窃、围歼车匪路霸和打拐禁娼等专项斗争和重点治理。武汉市3月份开始打击车匪路霸,认真分析情况,确定9个重点路段,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化装侦察、跟车控制、强化治安巡逻等多种手段,破获车匪路霸案件344起,其中重大案件179起,打掉车匪路霸犯罪集团伙34个,成员240人,扭转了车匪霸案的上升势头。夏季又开展追捕逃犯的集中统一行动,两个月内抓获逃犯895名,迫使129名逃犯投案自首,破获了一批近年来久侦未破的积案,为社会治安消除了一部分隐患。黄冈地区重点治理了浠水、黄梅县以及另外39个乡镇、11条公路线路和6个单位。黄梅地处三省交界,人、车、船流量大,该县就以反盗窃、打击江贼水霸为突破口,组织专项斗争,使全县治安状况有了明显好转。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中,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公安干警素质明显提高,仅武汉市就有9名干警以身殉职,219名干警光荣负伤,472名干警立功受奖。但是,当前我省社会治安面临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在:重大、恶性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向团伙化发展,危害后果严重,打击的力度有待加强;农村治安问题严重,青少年犯罪较为突出,卖淫嫖娼、吸毒和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禁而不止,治安防范和管理难度增大;治安责任制的落实还缺乏切实有效的考核、监督机制;个别政法干警法制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粗暴执法;监管场所管理不严,罪犯脱逃事件、随意扩大假释和保外就医范围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基层组织和基础工作比较薄弱,少数地方“两手抓”贯彻不力,群众中见义勇为的优良传统淡化,文化市场失控对青少年影响较大,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管理体制必须进一步理顺和完善。

──《企业法》和《条例》实施取得初步成效。

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省政府一直把贯彻落实《企业法》和《条例》放在我省经济工作的首位,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转换企业机制的关键环节,各地普遍成立了贯彻《企业法》、《条例》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强了宣传教育培训,制定了落实《企业法》和《条例》的实施办法,清理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去年再次对164个涉及企业的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公布。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明令取消了省级国家机关对企业和公民的220项不合理收费项目;十堰市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已由300多项减为113项。同时,各地利用市场机制,适时采取关、停、并、转和租赁、承包、出卖、破产等方式,快企业结构调整,实行优胜劣汰,仅去年上半年就有120多家国有企业关、并、破。由于各地在转变政府职能上下功夫,使企业自主权得到进一步落实。据检查和抽样调查,《企业法》和《条例》规定的14项企业自主权,落实得较好的有7项,落实得一般的有4项,以上各项占企业自主中的大部分,较去年有一定程度的进步。落实得差的有3项,即进出口权,联营兼并权和拒绝摊派权,其中落实拒绝摊派权的难度最大。

我省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积极探索适应经济机制的多种经营形式,注意练“内功”,努力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前进。企业普遍把《企业法》和《条例》作为搞活企业的法宝,加快了内部机制改革步伐。武汉钢铁公司、湖北省化工厂、东风轮胎厂等企业把辅助生产单位和后勤服务部门分离出去推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效果。目前,全省国有企业已普遍推开了三项制度改革,企业内部“收入凭贡献,岗位靠竞争”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国有企业在多种经营形式探索方面也有了突破。股份制试点在规范化中得到发展,全省股份制试点企业已达310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194家,股份有限公司116家,国有小型微利亏损企业通过推行国有民营、公有私营、赁营经营等方式有了显著改观。老河口、荆门市国有企业已顺利进行了利税分流试点,正在全省企业逐步推广。随着国家财税、金融、外贸体制的改革不断发展,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

目前《企业法》和《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还不平衡,少数地方宣传的力度不够,个别主管部门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到《企业法》的贯彻和监督检查上来,对落实《企业法》的工作存在推诿扯皮的情况;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该下放的权力存在“中间截留”的现象,而另一方面,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尚未健全;不少企业的市场主体意识不强,忽视苦练内功精神;部分国有企业包袱沉重,改革措施尚未配套,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执法手段不硬,执法监督不严,加上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企业法》和《条例》的法律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正逐步显露,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坚持执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力争人口目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计划生育工作对于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搞好计生工作,必须努力探索和建立新形势下做好计生工作的新机制、新路子。去年,各地通过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控制人口增长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各级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计生工作者艰苦工作,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的国策意识得到了增强。经过努力可以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控制人口计划。各地在层层落实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中,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人口、环境等总体规划,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涌现出恩施州、英山县、松滋县和技城市等一批受国务院和国家计生委表彰的先进典型。如英山县金铺镇龙潭河村一手抓经济开发,一手抓计划生育,实现了经济翻番,连续14年无计划外生育,被评为全省计生先进单位。钟祥市柴湖镇等一批乡镇把计划生育纳入了“温饱工程”之中,使经济与人口同步协调发展,从而改变了经济贫困、计划生育落后的面貌,跨入全省百强乡镇行列。武汉市江汉区在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狠抓薄弱环节,全区人口出生率为7.29‰,自然增长率负0.74‰,首次出现了负增长。该区复兴村原来二胎多胎率高达70%,去年已做到无计划外生育。流动人口计生管理也有所加强,全省200多万流动人口中有28万人使用了全省统一的“湖北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各地还严厉打击破坏计划生育的犯罪活动,打击搞假结扎和用B超做性别鉴定等违法活动。阳新县东春乡一个医生私刻计生委公章,乱开假结扎证明,骗取钱财3000多元,已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各地在抓好执法的同时注重独生子女的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孝感市政府出台了《孝感市农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意见》,襄樊市去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188535个家庭中,落实了独生子女待遇的占75%。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计生工作和人口发展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1992年全国抽样调查结果,我省几项主要工作指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排在二类地区的最后,在全国九个人口大省中也排在最后。尤其是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薄弱,发展很不平衡。在《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贯彻上只注重形式,不讲究效果,只注重城镇,却忽视农村,边远山区的老百姓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条例;我省人口控制手段基本上还停留在行政手段的工作机制上;一些部门和地方负责人放松了计划生育的管理,导致人口失控。少数领导人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法现象仍然存在;计划生育条例的配套政策不配套,措施不完善,执法中存在着突击性、随意性的情况;贯彻省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六清二落实”的工作还不够彻底;许多地方农村计划生育和人口统计数据水分很大,计生经费难以到位,尤其是贫因山区、农村和部分亏损企业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不够好,有的低于4元的标准,有的干脆不发,严重违反了《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各地要实事求是地查清计划生育的情况和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总体规划、组织、人口与计生目标责任和计生经费的落实,加强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努力提高计生工作人员的素质,强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法和监督检查。要加快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办法,使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要抓住计生工作的难点、重点,实现我省人口增长的有效控制。

三、关于下一步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显得愈来愈重要。各地各部门要抓好政府法制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把执法监督检查放在重要地位,抓住不放,经常听取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汇报,认真研究检查出来的问题,抓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搞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抓好以下工作:

1、去年重点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抓好整改。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一把手亲自抓,对去年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主要问题要分类排队,认真整改,并把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大常委会和党委。要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对需要制定的配套和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颁行。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这三个重点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检查机制,量化各项检查指标,推动执法措施进一步落实。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的层级监督,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重大案件督查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应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3、加强行政执法的基础性工作。行政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由抽象行政行为予以规范。因此,省政府将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抓好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事业发展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同时,要加强地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清理和备案审查,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及时修改或废止。

4、抓好行政执法队伍的廉政建设。行政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是一种严重腐败现象。必须切实抓紧抓好反腐倡廉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防范以权谋私,杜绝权钱交易,纠正那种为谋求部门和地区利益而违反法律的不正之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我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发展不平衡。省政府决心在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四大和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的指引下,虚心接受人大的监督,努力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巩固执法检查的成果,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