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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3 09:18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4年1月25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高国彬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我们按照委员们的意见,对照地方组织法和“两院”的组织法,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的意见。1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再次进行了审议修改。修正草案已发给大家。现将修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些委员提出,省政府换届后,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应在换届后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期间依法任命,全部配齐。我们在修改过程中,查对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有关问题的解答和中央有关文件,并参考了外省市的有关规定。同时,还考虑到省人大换届后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涉及到省政府组成人员,还有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上述考虑,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中补充了任命时限的规定,即“一般应在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一、二次会议上任命。”(修改草案第四十三条)

二、有些委员建议,对于少数政府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未能通过任命时如何办理,应有个规定,考虑到中共中央《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已有明确规定,对少数政府组成人员提请常委会会议任命未获通过,可按此规定办理,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不再增写这些规定为宜。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可以合并一次表决”。这种方式在操作上有问题,建议修改。我们采纳了委员的意见,删去了该款中“可以合并一次表决”这句话,改为:“同一职务人员的任免,先行免职表决,再行任职表决”。(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四、有的委员建议,草案修改稿第16、17、18条,第24、25、26条,第27、28条的内容可作适当调整,有的可以合并表述。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条文中的有些用语和提法应前后一致起来,如任免的“提名”、“提请”、“提议”等等。我们采纳了上述意见,对有关条款作了合并,对有关用语按照地方组织法和“两院”组织法的规定,作了修改。还有些用语是按照法律上提法写的,本身有一定的区别意义,因此,建议不作改动为宜。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意见,对草案修改稿有些条款语言文字方面的问题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