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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1999年9月20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傅纯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湖北省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省私营企业迅速发展。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截止1998年底,全省累计注册私营企业49365户,从业人员66.45万人。据省总工会统计,全省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为1918户,会员人数为8.87万人,这些企业用工制度较为规范,职工合法权益受到较好的保护。但是,私营企业依法组建工会的数量还很少,且已组建的工会,活动也不规范;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没有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任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私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调查中了解到,私营企业主、职工、工会要求制定私营企业工会地方性法规。外地部分省、市也已制定了私营企业工会的地方性法规,我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已于1996年批准了《武汉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这些都为制定条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我省私营企业工会的工作实践也为私营企业工会立法积累了实践经验,因此,制定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十分必要,制定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关于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建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私营企业实际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起草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省总工会在对全省私营企业及其工会情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代拟了条例草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先后两次召集未组建工会的私营企业主和已组建工会的私营企业主、工会主席座谈,就代拟稿征求意见,同时将该稿印发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及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根据座谈会提出和书面反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总工会对代拟稿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再次召集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省劳动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座谈,对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修改,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四、关于条例草案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下指导思想:一是严格依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力求条例精练、适用。二是针对我省私营企业发展现状及其特点,对私营企业工会的性质、地位、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以及保障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注重条例草案与我省已制定的工会法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及乡镇企业工会条例等三个有关工会的地方性法规的衔接与统一。
(二)关于私营企业工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为明确私营企业工会的性质,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私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该条第三款还根据国家法律明确了私营企业工会可能涉及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民事法律地位及取得程序。
(三)关于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为建立私营企业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私营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工会的行为,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分别将私营企业工会的权利、义务列为七项,使其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四)关于对私营企业工会组织权益的保障
为保障私营企业工会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草案第十条规定对私营企业工会组织不得随意撤并,为给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会工作人员作了保护规定。同时,为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私营企业对不履行义务的工会和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有权向上级工会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一并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