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1次会议上
大会副秘书长 刘青岭
各位主席团成员:
现在,我就设立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作如下说明: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应专司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不再履行人大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职能。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并参照全国人大和兄弟省市人 大的作法,结合我省实际,经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同意,拟设立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专门履行内务司法职权。
以上说明和决议(草案)已印发各位,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