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2001年第1-8号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6 00:4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1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一致认为,修订和完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对于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在《湖北日报》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截至3月10日,共收到反馈意见42条,其中,来自市县人大、民政部门的意见28条,来自村民个人的意见14条。法规工作室对这些意见进行了研究,吸收了33条,吸收率为78%。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又会同省民政厅,到荆门及钟祥市的三个乡、七个村进行了立法调研,并对修订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3月1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现就审议修改的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应当按照上位法的规定,增加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的条款。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了一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

二、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建议在该法规中予以明确。据此,在修订草案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中补充了这一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五条第(十)项)

三、有的委员和基层干部提出,为了增强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事项,一是要大体明确一个补贴标准;二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后,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三是补贴根据职责大小,可以有所区别。根据上述意见以及调查了解的情况,现将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获得适当的补贴,一般不低于本村人平均收入。补贴的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并在第二款中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补贴根据职责大小,可以有所区别。”(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

四、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根据农村工作的实际,应当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村民代表的推选方法,以及“村民代表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了解村务,发表意见。”“村民代表会议每六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等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

五、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保障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及时召开,是实现村民自治的重要方面,实施办法中应当增加相应的保障措施。根据上述意见,在修订草案第十二条中增加了一款:“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达到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逾期不召开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有的委员提出,村财务6个月公布一次时间太长,不利于村民民主监督。从实际情况看,每个季度公布一次比较适当,故将修订草案中的“每六个月公布一次”修改为“每三个月公布一次”。(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三条第二款)七、有的委员提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规定一个处理办法。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专门增加了一款:“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会议可以依法予以罢免。”(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订草案的部分条款及文字也作了删减、修改。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