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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审议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6 09:40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1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贵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9日上午,本次会议审议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长阳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李辉轩主任委员所作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没有提出新的意见,认为,“长阳条例”符合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29日下午,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长阳条例”提出了如下修改建议: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长阳条例”第三条关于“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的表述应予修改。鉴于自治县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税率只能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税目、税率执行,因此,建议将该条的列举性表述改为概括性表述,即改为“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和税率,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应税品目、税率表执行。”增加一款“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高山反季节蔬菜,在收购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作为该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长阳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设立农业特产品发展资金的规定应予删除。因此,建议删除该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长阳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均涉及到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的职责,应予修改。因此,建议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