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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1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汤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即将加入WTO,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我省宏观经济环境,从源头治理腐败,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非常必要,势在必行,只要与上位法不冲突,省政府提出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事项原则上都应取消。修正案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省级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认真研究和修改,5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现将修改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建议删去《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发证资料应向上一级地质矿产部门备案”的内容。鉴于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此条有上位法依据,故建议该款不作删改。
二、修正案第九条建议将《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报社、出版社、杂志社可经营本单位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业务,集体单位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应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报社、出版社、杂志社可经营本单位出版物的批发、零售业务,集体单位从事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业务,应经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许可,……”。
三、修正案草案第十条建议删去《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需要对其计量保证体系和提供数据的有效性进行评定的,可以向省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确认”的内容。鉴于此条的立法原意不是规定省技术监督部门的审批权限,而是作为技术监督部门的一种服务行为,也是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的事项,故建议此条不作删改。
四、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议删去《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本省旅游经营者自行在境外举办旅游促销活动或者在国内举办跨省的旅游促销活动,应当事先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外,境外旅游经营者在本省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应当报促销活动发生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同时建议将《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省设立专门从事旅游企业管理业务的管理公司,应到拟设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建议考虑保留有关条款。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上述事项目前国家没有上位法规定,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境外旅游经营者的促销活动、备案事项,没有授权给地方,设立旅游企业管理公司的审批权也在国家旅游局。经与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共同协商,建议上述两项审批、备案事项不作保留。
五、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建议删去《湖北省侨属企业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有关侨属企业的确认、发证的规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建议考虑保留该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没有对“侨属企业”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也没有设置政府对侨属企业的认定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要求,所有的企业应当实行国民待遇。经与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共同协商,建议对上述规定予以取消。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对于修正案草案的其他方面的内容都表示赞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