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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7-20 10:5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2年7月30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省民政厅厅长 张牢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就《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必要性

《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于1999年1月22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这是一部加强我省农村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村民民主权利,规范村委会选举制度的重要法规。在1999年全省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各地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完成了村委会选举工作。广大农村干部群众认为,该办法基本符合《村委会组织法》的原则,但是,在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另行选举程序等规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各地在具体操作中不便把握。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梁建国同志也提出了修改意见。今年,全省将进行第五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了进一步贯彻村民直接选举原则,完善村委会选举制度,《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亟待修改。做好村委会选举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此,拟请修改《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在总结上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发文给市、州、县级民政部门,深入到县、乡、村征求基层干部和村民的修改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对选举中的选民登记、直接提名推选候选人、另行选举、选举经费等程序进行了修改。

二、《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确认有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确认选民资格的一项严格的程序。包括选民的年龄、政治和属地条件。在选举办法的选民登记中,除年龄、政治条件外,主要强调必须是本村村民,以户口在不在本村为准。我省农村情况复杂,外出打工和进村务农的情况非常普遍。现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城镇户籍关系正在逐步进行改革。因此,选民登记必须增加新的内容,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将选举办法的第十二条修改为:“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都有权在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尽村民义务的,经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民登记的证明,可以在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在选举日未能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其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人数内。”

(二)关于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关键环节。这项程序关系到是否真正反映村民的意愿,关系到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高低,关系到选举工作的成败。选举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名额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预选,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各地在实际操作中都采取两至三轮的办法,先由村民分小组提名初步候选人,再由村民代表开会投票确定正式候选人。这样做,一是操作复杂,二是村民的意愿常被否决,三是违背了村委会组织法直接提名的原则。因此,把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产生,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于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提名职务和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三)关于另行选举

经一次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三人时,需另行组织的投票选举叫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相当复杂,因一次选举未选足三人,再进行选举时,当选人很难达到两个过半,不足三人又无法组成新一届村委会,因此必须再选,如此下去,很难成功。所以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当选人数少于三人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选举日之后的十五日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照未当选人得票的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的选票数的三分之一。重新选举适用本办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和办法。”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投票选举,当选人数达到三人或者三人以上,仍不足应选名额时;或者因辞职、调离、罢免、职务终止、死亡等原因造成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进行补选。补选由村民委员会主持,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另行选举的选举方法。”

(四)关于新老村委会交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精神,加强村级印章管理工作显得非常重要。在第四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有的落选的村委会干部不向新村委会交接印章和财务帐目,使新村委会无法正常工作。为了有法可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立即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并于十日内将办公设施、财务帐目、资料档案及经营资产等移交完毕;逾期不交接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监督交接或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五)关于选举经费

选举经费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财力保证。目前,全省将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为了保证选举经费的来源,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经费在村级收入中列支,村级收入不敷使用或经济困难的村,乡级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本办法还有其他修改,这里不再赘述,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