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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7-01 03:3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2年1月18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汤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月1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 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内容 可行,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 ,法规工作室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修改。1月17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国土资源监督检 查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建议在“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机构”之前加上“依法成立的”,根据委员意见, 增加了这一限定。还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托执法是否妥当。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使行政处罚 权。从实际情况看,我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机构是依法由省里批准设立的事业组织,该组织 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委托执法的条件。目 前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基本上都依照有关规定成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因此,建议维 持目前关于委托执法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七条第二款有关政府违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与第十三条的规 定有些重复,可以删去。根据委员意见,现删去了该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比较多,规定都适用听证程序不现实,难以做到,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定。根据委员意见和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现将该项限制为“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 发,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规定的60日的结案期太长,应当适当缩短。根据委 员意见,现将该条第一句改为“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 ,重大复杂案件在60日内结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二条)

五、有些委员对草案第八条中有关“买卖、出租”、“挖沙”以及“种植条件”等提法,提 出了一些修改意见。鉴于该条中各项列举的违法行为有关上位法已经作了严格界定,不宜进 行增改,因此,建议维持现有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八条)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的一些条款和文字进行了修改。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