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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2年11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草案)》(以下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会计行为,加强会计领域诚信建设和财务管理,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法和我省的实际,对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建议对《办法(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综合审议情况来看,主要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会计委派制和会计集中核算、如何增加财政会计部门的义务、如何避免会计监督过程中重复检查和单位作假帐、如何对法律责任具体化等内容提出了具体意见。为了做好《办法(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会后,法规工作室将《办法(草案)》发至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等征求意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按照《办法(草案)》条款顺序进行归纳整理。2002年12月,法规工作室会同省财政厅到襄樊市及所辖宜城市和南漳县、荆州市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对该《办法(草案)》如何与国家法律和我省会计制度改革相衔接等若干问题,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和有关专家进行了立法论证。今年2月28日,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研,了解会计法在司法实践中的情况,听取了司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全面收集意见和认真研究准备的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根据一审时委员提出的意见,以及各地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等方面反馈的情况及专家意见,对《办法(草案)》认真进行了研究修改。3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称修订草案二审稿),现将法制委员会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1、有的委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办法(草案)》关于会计委派的规定以试行为宜,机构的设立不宜在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将《办法(草案)》第三条第四项“负责会计委派工作”修改为“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部门设立会计核算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零户统管中心”的规定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五条)
2、有的委员提出,会计管理部门在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的同时,还应当对被管理一方提供相关的服务。根据委员意见,在相关的条款中增加了“财政部门应当为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帮助和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会计人员诚信资料的查询服务”和财政部门对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等具体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的规定不够合理,且回避范围也难以界定,建议作原则规定。据此删去了第二款,同时鉴于国家对会计人员的回避已有原则规定,故在该条最后增加了“回避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九条)
4、有的委员提出,应当增加会计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等不作为的责任条款。据此,在《办法(草案)》中增加了“有关部门不履行调查处理职责,或者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
5、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时如何避免重复检查应当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将该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
6、一些委员认为,《办法(草案)》法律责任中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条有关从轻和从重以及处罚幅度规定不便操作。根据委员意见,删去了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所列举的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相关内容,并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违反《会计法》和本办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法决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将从轻和从重的处罚幅度在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二十七条中直接作出具体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
7、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是否可以不设章。考虑到该《办法(草案)》是对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相关内容所作的修订,在体例上宜保持原有《办法》的体例,新修订的二审稿亦称修订草案二审稿。
此外,还根据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合并,对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建议将施行时间定为“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