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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4-23 08:4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守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执法检查安排和主任会议决定, 9月初至10月底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

9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以鄂常办文〔2003〕28号文下发通知,随后印发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2003年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杨永良任组长,副主任王守海任副组长的执法检查组,设立了举报电话。9月29日,检查组组长杨永良在湖北日报上发表了题为《强化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检查,促进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的书面讲话,对这次执法检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分别在本行政区域开展了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将执法检查情况用书面材料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组。10月初,在各市、州、县检查的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又派人分两路到襄樊、仙桃和潜江等地进行了暗访。

10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并于10月20日-25日组成三个执法检查小组,由常委会副主任赵文源、王守海和鲍隆清带队,分赴黄石、宜昌、襄樊、仙桃、大冶、枝江和枣阳等市、县(市)进行了重点抽查,并吸纳当地人大代表参加。检查组在各地检查期间,听取了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对部分企业、超市、专业市场进行了检查,并随机抽查、暗访了一些商品、企业和市场,召开了企业代表、管委会代表和消费者代表座谈会,走访听取了部分群众意见。检查结束后,各检查小组分别与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违法个案,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从各地反馈和省执法检查组检查的情况看,全省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大法律施行的监督力度,全民的质量法制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产品质量状况也有所改善。但在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执行中,也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现将这次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   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取得的成效

(一)   切实加强领导,推动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通过学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把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摆在重要位置,精心组织、部署。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开展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襄樊市今年以来在市区共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活动3次,发放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5000余份,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5000余人(次)。针对本市中小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较多的实际,印制了20000余份宣传资料深入农村、厂矿进行宣传。黄石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主的普法培训,参学人数达30000余人。二是各地把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振兴纲要》紧密结合起来,大力实施“科教兴市、质量立市、名牌强市”战略,积极开展“质量兴企”、“质量兴业”活动。宜昌市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名牌战略加强质量工作的通知》和《宜昌市政府实施名牌战略“十五”发展计划及实施方案》。仙桃市坚定不移地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广泛深入地开展“质量兴市”活动,今年,有两个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该市也被国家授予“质量兴市先进县(市)”荣誉称号。三是加强对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武汉、襄樊、宜昌等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了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政府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的情况汇报。

(二)   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加强质量基础工作

根据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质监部门不断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的发展路子。一是强化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实行了“四不放过”,即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质量责任不分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复查验收不合格不放过。今年省质监部门对我省17个市州的食品、家电、农资和建材类产品进行了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公告,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二是大力推进质量认证,培植免检产品。近年来,各地围绕从源头抓质量,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各项质量认证,取得了明显效果。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1712家企业通过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2000多个产品获得产品质量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和生产许可证证书。荆州、荆门、随州、枣阳等市对多数企业的产品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三是强化企业的质量技术基础工作,鼓励督促大中型企业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加强对大中型企业计量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截止目前全省累计采标4047项,使用采标标志373项。四是建立委托检验业务。各地质监部门对没有检验能力的企业建立委托检验业务。如大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42家没有检验能力的企业建立了委托检验业务,受到企业好评。

(三)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

针对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状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执法工作的重点,打防结合,常抓不懈。据统计,去年以来,全省质监系统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35643起,其中大要案644起;查获假冒伪劣产品货值总额29亿元,其中销毁货值2172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69个,移送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39起。襄樊市政府以“查大案、端窝点、整市场”为突破口,开展了加油站、拼装车、毒鼠强、集贸市场、建材市场、旅游市场、农资市场和防治非典产品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整顿了一些重点地区和市场。黄石市连续两年开展了“查农资,保春耕”专项打假,检查各类农资产品13大类1494批次,查获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货值183.5万元,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31起。宜昌市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共端掉制假售假窝点194个,非典期间,端掉“黑心棉”制假窝点6个,一次性查获劣质口罩3000多个、不合格消毒液近80吨。在农资专项打假活动中,查处了一起用磷石膏假冒“过磷酸钙”案,查获成品及原材料约200吨。枝江市对全市40多家棉花加工厂的混等混级、标识不全、异性纤维等违法案件进行立案查处,销毁了80片以下轧花机249台套,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售假活动,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四)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各地都重视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加强了执法机构建设。孝感、襄樊、宜昌等在全市质监系统组建了专司执法工作的稽查分局,开通了12365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了质量投诉受理专门机构,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枣阳市先后设立7个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选配了60多名质量检验人员和240多名质量执法人员,并建立了质量档案数据库、标准信息数据库、行政执法档案数据库和锅容管特安全监察数据库,在机构、人员、设备上保证了产品质量监管的需要。二是强化执法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襄樊市质监部门制定年培训计划,保证每年有80个学时以上的集中学习时间,聘请知名教授为执法人员授课。三是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全省各级质监机构普遍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投诉举报和执法有功人员奖励制》和《行政执法办案程序规范》等制度;全省质监系统省市县三级从社会各界聘请了1400多名行风监督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   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   品质量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突出表现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边远地区宣传工作不到位,当地干部、群众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知之不多。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多,违法案件由于种种原因曝光的少。少数基层领导质量法治观念淡薄,对质量工作的认识仍不到位,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不能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片面强调发展区域经济,忽视抓质量工作,搞地方保护主义,致使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二)   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不高。一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去年以来,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抽查我省305家企业347批次产品,合格277批次,合格率79.8%,比全国平均水平略高0.3个百分点。我省对20种产品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1808家企业2353批次,合格1748批次,合格率74.2%,其中一些关系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建材产品和桶装饮用水合格率分别为46.1%和58.0%。一些不具备质量保证条件的乡镇集体、个体、民营及小型企业质量问题更为突出。二是国内外知名的名牌产品较少。国家第一批公布的57个中国名牌产品,我省榜上无名;第二批仅有金龙泉一家;今年第三批,也只有4家,在全国名列第17位。三是假冒伪劣产品打而不绝、禁而不止。近年来,各地加大了打假治劣力度,每年都要查处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案件,但查处了不少案件,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案件。例如,按鄂政办发〔2002〕102号文要求,我省已严令关闭173家小钢厂,但现在仍有一些在违法生产。从这次重点抽查的情况看,食品、农资、棉花、建材等市场,甚至在一些大型超市、商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假冒伪劣商品,给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危害。

(三)   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一是部分地方采取一些不恰当的行政措施给执法工作带来阻力。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文件规定,对一些区域或企业进行封闭管理,规定每月1号至25号为“安静日”、“无干扰日”、“封闭日”等,在此期间,执法部门不得擅自进入开展执法活动,影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二是行政执法难,执行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工商企业的生产活动虽然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低劣,有些领导不但不依法制止,而且亲自说情,甚至干扰执法。如天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一起涉嫌假冒摩托车及零配件案件,由于天门市政府个别领导的干预,使行政处罚难以执行到位。三是暴力抗法、威胁漫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依然存在。枣阳市蔡阳棉花市场屡发棉花质量掺杂使假案,继2001年发生一起国务院办公厅通报的掺杂使假棉花大案之后,去冬今春又发生3起棉花掺杂使假案。当地经营户及居民多次与执法部门发生冲突,甚至武装押运,以暴力对抗执法,公安、工商部门均遭到过违法经营户和纠集的民众冲击。四是质监、工商部门职能调整后,执法过程中协调配合不够,存在着重复抽查、多头执法、扯皮推诿以及案件不按规定移交等问题。

(四)   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法随意性大,存在以权谋私、以言代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以及吃、拿、卡、要现象,虽然近年来质监部门出台了一些纪律规定和执法行为规范,多次开展廉政教育,也查处了一些违纪违规的执法人员,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以罚代法、以罚代管、重罚轻管、罚过放行等问题在个别地方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受利益驱动,对生产经营者重复检查,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当前,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执法、技术机构仍没有定员定编,经费来源的80%依赖于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   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几点建议

(一)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从提高湖北产品竞争力,增强经济实力,加快我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质量法治意识。产品质量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也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必须依法加强监管。为此,各级政府必须把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进一步端正工作指导思想,妥善处理好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处理好招商引资、发展本地经济与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关系。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针对当前产品质量法施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一些地方采取不恰当的行政措施阻碍执法,影响法律法规顺利施行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要从新型工业化战略和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要求出发,依法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兴企、质量兴业、质量强省之路。要通过产品质量法的深入贯彻实施,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法治环境。

(二)      理顺职责,加强协调,切实推进产品质量执法工作。2001年国务院对国家质检总局的部分职能作了调整,并明确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随后各地质监、工商部门的职能也相应作了调整,由于认识理解的不统一以及其他原因,当前,在产品质量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仍存在多头监管、交叉重复执法、推诿扯皮以及执法不作为等问题,影响了产品质量法的深入贯彻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为此,省政府首先应履行法定职责,并针对上述问题,摸清情况,依据国家规定,进一步理顺、明确质监、工商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自职责,强化对质量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产品质量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从制度和体制层面入手,“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使各项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进一步抓好质量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要探索建立执法部门有效配合、良性互动机制,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当前,省以下质监部门及其机构无定员定编,无经费保障,权力和利益难以脱钩的问题,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尽快予以解决。

(三)      进一步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各级政府及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当前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种子、化肥、棉花、建材等市场和相关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案件要排除干扰,发现一个依法查处一个,决不姑息。当前省政府和相关地方政府要着重解决好取缔地条钢生产企业和棉花市场整顿问题。地条钢为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依法不得生产,但一些地方,由于利益驱动和少数领导认识上的偏差,自1999年我省根据国务院要求开展小钢厂专项整治以来,地条钢生产仍禁而不绝,至今仍有一些“小钢厂”继续违法生产。依法关闭地条钢生产企业,必须令行禁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关查处关闭情况,省政府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对于尚未整治好的枣阳市蔡阳棉花市场,要制定切实的整改方案,对“一证多用”和故意掺杂使假等问题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限期加以整改。

(四)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大对质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各地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的“质量月”、“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宣传活动,支持执法部门开展的打假、专项质量检查和质量监督等各项工作,围绕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法的执法检查。要督促本级政府及时清理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各种文件规定,并依法予以纠正。要加强质量违法个案监督,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反映出来的各类违法案件,要跟踪督查,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确保监督检查实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