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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路规费征缴秩序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4-23 09:14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李春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省政府办理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路规费征缴秩序的议案》的情况,向本次常委会议报告,请予审议。

黎珊玉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公路规费征缴秩序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反映了我省部分公路规费征管部门采取降低征费吨位和包干征收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吸引外地车辆在当地落户,扰乱国家交通规费征收秩序,导致国家应征的税费大量流失等问题,要求省政府进一步规范公路规费征缴秩序。

省政府高度重视议案的办理,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省长韩忠学同志作出批示,要求省交通厅认真调查核实,研究整改措施,提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解决好议案中反映的问题。省交通厅按照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召开厅长办公会进行研究部署,成立工作专班,积极研究解决公路规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并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通过近一年的整改,目前全省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已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除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定额标准正在进行研究,以及个别市州的极少数企业的车辆因签订全年合同的原因,公路养路费包干计征比例未达到80%以外,全省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已基本统一,达到了规范统一的目标。

一、   基本情况

议案中反映的武汉市周边县市车辆转籍武汉市城区的情况,经省交通厅调查,此问题确实存在,而且比较严重。有关情况如下:

(一)   转籍武汉市城区的车辆情况。截至2002年7月,咸宁市六县(市)和温泉开发区共有480台车辆2500个征费吨位已转入武汉市市区,占当地车辆征费吨位11.1%。此外,据不完全统计,咸宁市还有200多台1000多个征费吨位的新增货车直接在武汉市上了车牌照。按照以上数字计算,咸宁市一年少收公路养路费700余万元,货附费100万元,运管费200万元。最近几年咸宁市还有大量的小面的在武汉上户,回当地搞无证经营,逃缴客运附加费,冲击客运市场。

据调查,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武汉周边地区,根据咸宁、孝感、鄂州、黄石、黄冈、仙桃6市征稽部门统计,截止去年底共有4940辆车(17778个吨位)转入武汉市城区,基本上都是货车,占6市征费车辆总数的7%。

(二)   车辆转入武汉市城区的方式和挂靠对象。经调查,车辆转入武汉市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转籍武汉市内。车主以某企业名义向武汉市交警车管部门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挂武汉牌照后仍回当地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二是直接到武汉市入籍。车主购置新车后,以武汉市某企业的名义到交警车管部门办理牌照,车辆挂武汉牌照后,返回当地从事营运。

车辆流入武汉市城区后,基本上都是挂靠交通运输企业,在武汉市东西湖、汉南及左岭等地设有分公司或业务点。省交通厅实地调查了武汉市第四汽运公司及省货运公司第九分公司的对外业务点,招揽办理挂靠车辆是他们的一项重要业务,挂靠服务的项目上墙,达10余项,明码实价,标明帮助办理车购税、公路养路费、货附费、运管费、车辆牌证等所需的工本费、手续费。上述企业还采取派专人驻点、散发广告、上门游说等方式,动员外地车主前往挂靠,并对介绍人按挂靠一辆车300-500元予以奖励。

二、   车辆转籍挂靠的主要原因

经调查,外籍车辆大量转入武汉市城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   武汉市城区内车辆实际缴纳的税费低于周边市县。以5吨货车为例,挂靠武汉市车辆的主要税费均采取包干缴纳的方式,由车主每月直接交给挂靠企业,包干缴纳的税费包括:养路费、货附费、运管费,车船使用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管理费和挂靠企业管理费,每月共计1150元左右。上述八种税费若在挂靠前,由车主直接向当地管理部门缴纳,需1600元左右,与挂靠后包缴数额相比,每月就相差450元。武汉市交通专业企业的养路费、货附费一般按70%左右缴纳,社会车辆一般包干比例不低于85%,养路费和货附费引起的差额为150元,占总差额的33%,其余67%是以外的税费形成的。仅以上包缴的八项税费,一辆5吨货车挂靠武汉市城区后,一年就可少交5400元左右。

(二)   武汉市限制外籍车辆白天进入市区主要街道。武汉市是我省经济的中心枢纽,周边县市大部分货车都要来汉装货、卸货,而武汉市为减轻市内街道交通压力,明确规定外籍货车在早7时至晚7时禁止进入城区街道,只有挂武汉牌照的货车才能通行。因此,涉及武汉货物运输的货主都愿找挂武汉牌照的车辆运货。武汉市道路交通管制的规定,给外籍货运车辆进入武汉市带来了诸多不便,直接影响了其经济效益,迫使其向武汉转籍。

(三)   挂靠车主享受了一定的中介服务。车辆在挂靠武汉牌照以前,车主每月要自己到税务、工商、交通和公安等多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交纳各种税费。挂靠后,车主得到了企业良好的服务:一是车主只需按照企业规定的明码实价交纳有关手续费和管理费,一切手续都由公司办妥并送到车主手中,包括办理车辆证照、年检年审、安全检测及税费缴纳等,自己不必直接去找相关管理部门;二是交通专业企业逐步形成的货源网络,可为挂靠车配载提供方便,使车主的运输收入提高;三是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单位会派安全员负责协调处理等。

(四)   公路专业运输企业热心车辆挂靠,交警车管部门难以控制车辆转入。武汉市各汽运公司,特别是货运公司,都欢迎社会车辆挂靠本企业,其原因:一是可增加企业收入,挂靠车辆要向企业缴纳20元/吨月管理费,若税费征管部门对其实行定税、定费额包缴,一定时期内增车不增税费,企业有利可图;二是企业可借此拓展业务空间,建立货运物流网络,促进企业发展。挂靠车辆最多的省货运公司,现有大小车辆11000辆,产权真正属于本企业的只有400辆,其它都是挂靠车辆,挂靠车辆中大部分是武汉市(包括四县区)的社会车辆,外籍车辆约占30%,包括本省和外省的。该企业在外省及本省市县已设立了多个分公司,直接办理车辆挂靠业务,挂靠的车辆有武汉市牌照的,也有当地牌照的。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对外籍车大量转入武汉市城区没有控制,一方面是难以控制,不好识别,车辆转入时,由挂靠企业开据证明办理手续,新车入籍时,很多车辆的购车发票直接填写挂靠企业名称,手续齐全;另一方面,车辆转入本籍越多,车管部门收取的车辆年审、车辆检测等费用也就越多,经济上有利益。

三、   整改措施

我省采取的主要措施是统一全省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尽量减少车辆在不同市州之间缴纳交通规费所产生的差额。做到车型相同、征收标准相同、征收额度相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尽量减少或杜绝因缴纳交通规费所产生的差额而导致的车辆异动。

(一)   规范征费秩序。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规费征费行为,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90号),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交通规费征收政策,规范征费秩序。各地交通部门积极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减免范围,清理免费车辆。目前对免费车的办理,一律按省政府鄂政办发〔2003〕90号文件从严把关。对所有免征单位,按照定编数控制,原则上采取只更新不新增的办法,清理免费车辆,控制免费车的增长。同时要求各级公安、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配合交通部门做好交通规费的征稽工作。

(二)   严格征收标准。省交通厅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各地各级交通部门必须依法严格征费,确保全省征收标准到位。在征收公路规费和签定包干征收合同时,按照WTO的规则,彻底打破专业与非专业运输车辆界限,全省所有车辆(包括交通专业运输及委托交管站代征的车辆)在养路费征收中包干计征比例一律不得低于80%,一律严格按照规定的定额标准进行征收。各级交通部门加大了征收标准到位的力度,将标准到位的整改与源头治腐结合起来。省交通厅在《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上公开全省统一的征收标准,欢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加强了对各市州交通部门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到位的检查督促工作,明确标准到位的期限。对于武汉市征收标准过低的问题,已督促武汉市交通部门:对于2003年新入籍车辆,公路养路费包干计征比例一律不得低于80%,并统一取消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包干计征比例。此外,省交通厅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局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跟踪督查。今年上半年通过征收票据审核,发现武汉市征稽处有少量车辆征收标准不到位,除要求按规定政策补征外,还对武汉市征稽处采取了经济制裁措施。通过以上措施,目前武汉市除年初已签订全年包干计征合同的车辆须等待今年合同期满后再调整外,其它车辆均达到了全省统一规定的征收标准。

(三)   加大科技征费的力度。省交通厅已投资3000万元在全省征稽部门建立征费广域网,即将全省所有车辆档案进入征费网络,将业务管理固化到微机程序中,消除工作中一些重要环节处理的随意性,并对车辆入籍、车辆异动、车辆缴费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数据交换。征费广域网的推广使用,加快了规费征收的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全面规范征稽行为,提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目前全省广域网设备的安装调试基本完成,年内在全省推广应用。

(四)   加强稽查管理。利用广域网提供的实时数据以及先进的“车辆稽查通”和“掌中宝”、便携式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可以快速地发现未缴费车辆以及未按标准征收到位的车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稽查,充分发挥稽查站的作用。同时实行异地稽查,就地补征,即在稽查时对凡是包干计征比例低于80%的车辆,可以就地补征不足80%的部分,在公路养路费征收上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局面。

(五)   积极推广微机征费,加强票据审核。全面推广微机征费,实行公路规费征收微机化管理。固定微机征费标准,尽量减少使用手工票据。积极研究和推广微机核票,规范按季领用票证的制度,严格执行交旧领新等办法,限量使用。省政府已委托有关机构对全省公路规费的票据(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附加费、拖拉机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票据)进行全面审核,发现少征漏征收入以及争抢费源收入的,直接核减地方收入,坚决防止少征漏征抢征现象和压票压款。对严重违反票证使用规定,超越征收范围的,将按双倍抵扣相关资金等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给予纠正和处理。全省运管部门力争在2004年实现微机征费,各地交管站也要积极推行微机征费,省交通厅开发统一的微机征费程序。

(六)   加强费源管理。加强征稽与运管、交警等部门的配合,共同严格把关。目前交通征稽部门正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理“大车小标”问题。各地按照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计量标准,与有关部门配合,成立专班,对在籍车辆进行清理。严格按照规定将各项车辆参数录入车辆档案,对低于标准的车辆调增其征费吨位,同时补征有关公路规费,做到全省车型相同、征费计量标准也相同。

(七)   取消浮动限额,分档确定标准。省交通厅已组织专班,研究全省统一的公路客运附加费定额征收标准问题,拟取消浮动限额,按运营线路分档确定标准。力争通过新标准的确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做到同线路、同车型、同标准。同时对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定额标准,也在会同物价部门进行测定和研究,力争实现全省统一定额标准。

四、   进一步工作措施

省政府拟在省交通厅认真调研整改的基础上,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清理和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精神,全面清理和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车辆收费行为,特别是地方政府“搭车收费”行为。同时,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车辆中介服务的法规和政策,进一步规范公路运输服务中介组织的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优质的中介服务。还要加强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车辆营运环境。

专此报告。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