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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4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4年3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将条例草案发至市州人大常委会、省直相关部门和省人大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4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省人事厅对条例草案相关问题的汇报。22日至28日,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人事厅到福建省就人才市场管理中的重点问题开展了立法调研。5月8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事厅,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修改,草案共28条,其中实质性修改的有26条。5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下:
一、有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根据2003年12月中央召开的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根据委员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建立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等条款,同时还在相关的条款中增加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和“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当明确界定人才市场。也有的认为可否不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的法律法规”,“消除人才市场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使现有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考虑到我省目前存在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和这两个市场相对分工的不同,且我省劳动力市场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出台,可以通过法规分别不同情况予以规范。同时,为了便于对人才市场的理解,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二款)
三、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定的五项条件涉及行政许可法中的资质许可权限问题,应当由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作出规定。有的委员提出,第七条中的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程序规定应当与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也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精神,建议删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关于“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和第二十三条中关于聘用合同鉴证的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六条关于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五项条件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条例草案第七条的内容作了适当修改;删除了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的年审制度和第二十三条中的聘用合同鉴证的规定。草案二审稿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已和国家人事部的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相衔接,并征求了人事部相关部门的意见。(草案二审稿第七条)
四、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为了适应人才管理社会化的需要,有必要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方面的活动加以规定。据此,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从事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对人才应聘与招聘方式加以明确和规范,以增强可操性。根据委员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人才应聘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推荐;(二)人才交流会洽谈;(三)利用各类媒体发布人才招聘、求职信息;(四)人才与用人单位直接联系;(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规定。(草案二审稿第十五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人才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也不得有性别歧视。根据委员意见,在条例草案中已增加了相关的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八条)
七、有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款应当再斟酌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在法律责任中删除了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和用人单位违法收取应聘人员费用等的行政处罚规定,重点对无证及超越许可范围和涂改、借用、租用许可证,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承诺等行为设立了行政处罚,其种类视情节不同可分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对违反本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仅设置了警告这一行政处罚。此外,为防止人事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才中介服务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等渎职行为,增加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规定。(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八、有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的名称可否修改为“湖北省人才中介机构(组织)管理条例”。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人才中介机构(组织)管理条例”这一法规名称过窄,没有反映该法规草案的全部内容。条例草案不仅仅调整人才中介组织的法律关系,而且还规定了流动中的应聘与招聘、人事代理,以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在人才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等内容。从20多个省市的相关法规名称来看,几乎都是使用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这一名称。故建议保留原法规草案的名称为宜。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条例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条款的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对文字也进行了修改。
草案二审稿及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