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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10-27 03:3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4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8次会议上

省人事厅厅长 张兆本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湖北发展的重要举措。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实施人才战略作为国家的一项战略任务,并列专章写入“十五”规划。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人才工作决定,深刻阐述了人才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人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越来越具有决定性意义”,“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出要“制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我省是人才大省,湖北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建立良好的人才资源开发的法制环境,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必然要求。制定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利于引导和规范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建立人才安全保障机制。

(二)制定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是人才人事工作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人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单位自主用人,人才自主择业的机制正在建立,传统的人事管理模式已经发生改变,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这就要求人事部门必须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开发人才资源。制定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利于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人才市场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三)人才市场作为重要的要素市场之一,在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不可否认,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从人才市场的目前运作情况和人才市场的发展方向来看,一是从服务对象上看,尽管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的服务对象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但区别仍是明显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一般技能的工人;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二是从市场功能上看,劳动力市场主要是解决劳动就业,而人才市场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引导人才资源能力的提升。三是从服务方式上看,劳动力市场的服务主要是组织招聘和应聘活动;而人才市场对一般性的招聘与应聘活动只是作为业务活动的一部分。目前人才市场已将“高级人才猎头”、“人才素质测评”、“人才租赁”、“人事代理”、“人才培训”以及人事管理制度设计和薪酬设计等逐渐作为主要业务。人才市场正在朝综合性和专业化方向发展。如武汉光辉人才顾问公司和日月星人才顾问公司两家民营人才中介主要从事高级人才的猎头业务。黄石市人才市场,在对63家国有及控股企业1353名经营管理人才进行多学科能力素质评价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成功地为企业选配了23名经理人才(其中有11家国有企业),为建立职业化的经理人才队伍和实现企业家的市场配置发挥了积极作用,社会效果很好。十堰人才市场,对东风汽车公司所属专业厂实行人才租赁350多人,单位只管用人,人才市场负责人才的一切人事关系管理服务,不仅为企业解除了后顾之忧,也使人才市场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人事部”。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人才流动的国际化将进一步发展,人才市场将显得更为重要。具有一定层次的人才难以将自己降格为一般劳动力,这也是人才市场将长期存在的社会基础。

(四)制定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也是我省人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省目前已有国家级和省级区域性、专业性人才市场7家,县市级和行业、企业及民营人才中介机构200多家,还有不少未经登记的个体信息中介(皮包公司)也在从事地下的人才招聘活动自去年以来,十堰市就在市区取缔了3家此类中介组织。在人才招聘活动中,有的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损害了应聘者的利益;有的地下中介机构采取欺诈手段收取应聘者的高额费用后逃之夭夭,使应聘者蒙受重大损失;有的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不守诚信,也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些问题,亟需地方立法,营造公开透明、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恪守诚信的市场环境。同时,随着境外人才中介机构的进入,互联网的发展,人才中介活动出现多样化、信息化的趋势,因此,制定出台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引导市场的发展,已是当务之急。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广东、浙江、湖南、四川等二十多个省市人大出台了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发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1号令),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也联合制发《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2号令),这些都为我省人大立法奠定了基础。2001年以来,我省人大常委会已连续3年把《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这些都表明,人才市场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二、《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1年省人大把人才市场条例列为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后,我厅即组织专人着手进行条例的起草。前期主要是以省政府令为基础,借鉴、吸收外省市的作法,几经修改形成草稿。人事部部长令出台后,我们又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比较研究,反复修订,形成《条例(草案)》。2002年省人大把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后,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工作会议的要求,省人事厅制定了工作计划和调研方案,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请省人大内司委、省法制办的有关同志参加,分别赴上海、浙江和广东、湖南等省市进行学习考察,并将《条例(草案)》分别送到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吸收了好的意见和建议。2003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条例(草案)》。今年2月,我厅又陪同省人大内司委在武汉、黄石、襄樊、十堰、荆门等市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三、几个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人才”的概念问题。外省市的人才市场条例有的没有对什么是人才进行定义;有的只对人才市场的服务对象概定“大中专毕业生和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人才的内涵在不断丰富,传统的对“人才”的概念已不利于人才资源的开发。在我国理论界对“人才”无权威的界定之前,《条例(草案)》采用外省市回避“定义”的作法,没有对“人才”进行定义。

(二)《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中国加入WTO、网上人才交流以及人才资源社会化对人才市场管理的影响。因此,《条例(草案)》对利用互联网提供人才中介信息服务、境外公司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三)《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作此规定,一是人才中介服务是特的服务行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这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二是人事部发布的两个部长令有明确规定,外省的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也基本上都有此规定。我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也实行资格证。

(四)《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经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我们认为:这些与实施《行政许可法》并不矛盾。《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同时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取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2001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1〕14号)和200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中办发〔2002〕12号)文件都提出“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完善人才中介机构准入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提出,“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制定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的法规,……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合法

(五)《条例(草案)》中,对国家和省现有的法律、法规已明确的问题,如罚没收入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没有再进行重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