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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4年7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汤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内容基本可行,赞成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也对草案二审稿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一步作了修改。7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建议表决稿)》(以下简称建议表决稿)。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条第三款第一句应当修改为:“下列领域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已对该款作了相应修改,并将其改为第三条第二款。(建议表决稿第三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一款应当作适当修改,普通话培训、测试等工作可以交由有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机构去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办事机构的职责主要侧重于指导和监督。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该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相应地删除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由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普通话未达标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十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规定需要斟酌。根据委员的意见,并考虑到第十五条已对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的普通话等级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故删除了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的有关规定。(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十七条第(三)项关于广告用语用字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需要斟酌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现将该项修改为:“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的部分文字及条款顺序也作了进一步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4年9月1日。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