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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4年7月30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月26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三审稿)》(以下称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委员们一致认为,草案三审稿充分吸收了二审时的意见,且与行政许可法的相关精神一致,赞同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还提出几处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事厅,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7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建议表决稿)》(以下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十七条应当斟酌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对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增加了“提供良好的人才交流环境和服务”的义务性规定,并对该条的“进行管理”修改为“进行有序管理”。(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违反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在法律责任中有所体现;也有的委员提出,在该条中还应当对兼职人员进行规范。根据委员的意见,将该条“应聘单位在应聘时和离开原单位时”修改为“应聘人员从事兼职或者离开原单位的”,同时将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应聘中出具虚假材料或者侵犯原单位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三审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的规定,以及第二十条第一项关于用人单位未经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招聘“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主要人员”的规定是否妥当。考虑到上述内容分别在劳动法和国家有关人才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建议不作修改为宜。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拟定为2004年9月1日。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