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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具体条款的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10-27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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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上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章新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现就《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具体条款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作如下说明。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准备,进行行政许可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要求,我们对我省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了清理。根据初步清理结果,有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条款拟需进行修改,结合目前此项工作的进度情况,我们建议对《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个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锅炉新产品定型前的申报审查,第三十条规定的排气净化装置的认可属增设行政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建议取消上述二项行政许可的设定,相应修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二、《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涉及对计量器具安装、改装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可,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对计量检定和校准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取消上述二项行政许可的设定,相应修改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三、《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涉及对技术商品经营机构、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许可,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前置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取消上述二项行政许可的设定,相应修改第五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以上说明及《建议》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