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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具体条款的建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10-27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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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
2、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制造、销售、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在用的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安装排气净化装置;经治理仍不能达标的,责令停止使用或强制淘汰。
二、《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删除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项。
三、《湖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删除第五条第四项。
2、删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由同级科委核发《技术交易许可证》后”。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报同级科委批准并发给《技术交易许可证》”修改为“报同级科委批准”。删除第三十三条中“吊销技术交易许可证”。
四、根据上述修改、对条文(项)的顺序和条文(项)间的对应关系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