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任命敬大力同志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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