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学伦同志和易文杰同志的辞职请求,依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刘学伦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和易文杰同志辞去湖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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