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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8 03:0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 张牢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1984年7月18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先后于1987年和1995年作过2次修改。《细则》的逐步完善,对改进我省直接选举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上一次修改这个《细则》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已经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修正,同时根据我省近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有必要对《细则》进行修改和补充。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细则》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上位法作了修改,《细则》必须进行修改,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一是《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删去了选举委员会汇总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后,交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对代表候选人过多,超过了法定最高差额比例,经过选民小组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然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时,增加了“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九条第六项和第三十条据此作了相应修改。二是《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给选举委员会增加了一项任务: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据此作了相应修改。三是《选举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将选民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名人数,修改为“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据此作了相应修改。四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同时还删除了“流氓罪”,《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据此作了相应修改。

二、对驻我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参加直接选举的问题,《细则》过去未明确,《修订草案》予以规定,便于贯彻执行。《修订草案》第三条和第一款分别规定: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选民依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参加所在地的选举。

三、将普遍适用的工作程序上升为法定程序。《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选区选举工作组在选举日前要认真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认真核实选民人数,选举日能够参加投票的人数,代为投票的人数和不能到会、到站参加投票的人数;对选民登记后有迁入、迁出、参军、死亡等变动的,应予补登或除名。”

四、建立疑难选票的解决机制,明确了具体程序。《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了规定:“对填写符号辨认不清的疑难选票,由选区主持人、监票员和计票员共同研究决定,如果决定不了的,应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五、完善代表辞职制度,加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一部分是在各级主要领导岗位上任职,由政党提名推荐而产生的,有的因工作需要调离了原岗位,又没有空缺的代表名额,在这种情况下,新上任的负责人不能补选为人大代表。为了解决好这个矛盾,《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对个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确属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以使接任的负责人补选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我省有部分县、市采用这个办法,已实行了多年,各方面的反映较好。

六、充分发挥选举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给选举委员会赋予相应职权。按照法律规定,每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都要成立选举委员会,组织和指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机构无法替代的。我们从实际工作出发,《修订草案》给选举委员会增加了5个方面的职权,其目的主要是保证选举委员会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一是《修订草案》第八条规定“选区选举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任命”;二是《修订草案》二十二条规定“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选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也可以在选民所在地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决定”;三是《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个别或部分选区,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投票选举无法如期进行的,经县级选举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举行”;四是《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填写符号辨认不清的疑难选票,由选区主持人、监票员和计票员共同研究决定,如果决定不了的,应报本级选举委员会决定”;五是《修订草案》第九条第(五)项,《细则》对选举委员会受理选民申诉的范围规定过窄,《修订草案》扩大了受理范围,应包含选举全过程,如选民登记、选区划分、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等环节违法问题的申诉。

七、借鉴外省市的作法,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为了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有关程序,吸纳外地经验,保证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可以在签名簿上签名。如果是接受其他选民委托投票的,也应在签名簿上签上委托者的姓名。”

八、《修订草案》删除了有关代表补选的规定。2001年9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从补选代表的候选人的提出,到确认补选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的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补选代表按照这个办法执行就可以了,所以在此不再赘述。

《修订草案》除上述修改补充外,还对少数文字也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