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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6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8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二审稿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意见,内容基本可行,建议再作适当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防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3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内务司法委员会成员列席,对修订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七条中“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的表述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根据委员意见,结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该句修改为:“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投资建设主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就近修建防空地下室。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条中的“组织易地修建”修改为“就近易地修建”。(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对“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在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的同时,对“拒不改正的”,还应当规定“强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鉴于“强行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国家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行政强制法》,建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对此暂不作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审稿其他部分条款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办法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6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