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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8 03:0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宗儒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9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委员们一致认为,修订和完善选举实施细则,对于保障公民更好地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认真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修改得比较好,内容基本可行,便于操作,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几点具体修改意见。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审议和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删去代表候选人的“广泛性和先进性”,用“代表性”概括就可以了。“各级人大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先进性”,这是中央文件对人大代表的明确要求。我们建议予以保留,同时将“代表性”也加进去。这主要是考虑给各方面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时,提出一个原则性要求,让大家有所遵循。我们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名推荐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注意候选人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有的委员提出,第二十八条中“……做到知人、知名和知情”这一句中的主体不明确,应在句首加上“让选民”3个字。我们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让选民做到知人、知名和知情。”

三、有的委员提出,第四十四条中“……对个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确属工作需要,……”,应将“确属工作需要”一句删去,以免引起歧义。建议修改为:“对个别免去党政领导职务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有关部门可以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以使接任的负责人补选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有的委员提出,将第十九条第(一)项中“人民检察院”一句删去,将第三十条中“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第三十四条中“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的文字进行修改,考虑到以上表述与上位法是一致的,建议不作修改。

此外,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个别文字作了删减、修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6年6月1日。

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印发,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