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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6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鲁德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就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志愿服务是一项以自愿地、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高尚社会事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相当长的发展历史,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自1993年起,共青团中央开始在全国发起和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高度重视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江泽民、胡锦涛、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对青年志愿服务作过重要批示,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十五届三中全会都对青年志愿者行动作了充分肯定。青年志愿服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对加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时代新风都产生了积极作用。
我省是全国较早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的省份之一,1994年就成立了湖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至今,我省青年志愿者累计人数已达700万,其中注册青年志愿者已有100余万人。全省累计已有近2000万人次的青年志愿者向社会提供了超过2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初步形成了以服务困难群众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活动项目体系,以省、市、高校和企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基层青年志愿服务队和青年志愿服务站为架构的组织体系。目前,全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开展,服务队伍日益壮大,形成了较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健全的运行机制,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为制定条例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同时,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也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如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权利的保障,志愿者组织的法律责任,被服务对象的义务等,亟需通过法律、法规来调整和规范。因此,制定《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把青年志愿服务这一新型的社会行为,用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对建设和谐湖北,发展新形势下的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建设和谐湖北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制定《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目前,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山东省和深圳市、杭州市、宁波市等地已制定了青年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我省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因此,我省制定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且时机已经成熟。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2002年,团省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立法项目建议书》。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列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2007年度立法规划》。2005年,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列入当年立法预备项目,并着手条例草案的组织起草工作,3月,赴外省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和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4月,对我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8月,省人大内司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就该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在立法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06年初,内司委将征求意见稿发往全省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和各地各单位团组织、青年志愿者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在对反馈意见充分研究吸收后,再次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经3月1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和适用范围。 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志愿服务不仅应包括青年志愿服务,也应包括各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参与志愿服务的主体是青年,而其他年龄层人群的志愿服务才刚刚起步,而且,去年出台的《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建设和谐湖北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因此,我们采用“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为标题,主要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规范。同时,考虑到社会中的其他志愿活动,条例中规定青年以外其他人群的志愿者组织、志愿者及志愿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今后,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对全社会的志愿服务活动统一进行立法规范。
(二)关于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是本条例草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规范志愿服务行为,维护和保障志愿者和被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此,条例结合我省实践和借鉴全国其他省市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草案第七条、第八条中对志愿者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支持和保障。 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得到社会的支持,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工作经费,否则,这项工作将无法开展,为此,本条例草案规定了政府和社会对青年志愿服务的支持和保障,包括:经费来源保障、服务保障、宣传保障等,其中的经费保障不是用于青年志愿者个人,而是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开展的一种保证。
(四)关于表彰奖励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对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以及支持、帮助青年志愿服务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旨在激励广大青年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同时,规定了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有利于增强青年志愿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其依法服务的能力。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妥否,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