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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06年7月1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农业厅厅长 陈柏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3年2月25日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行。《条例》颁布实施十三年来,对于维护我省农业生态平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业环境与人们生命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农业法》的修订,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一批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对农业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许多新的管理内容。结合我省新形势下农业环境保护的现象需要,急需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农业资源与环境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没有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就不可能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近年来,我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在保护农业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我省农业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工业“三废”和城市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致使我省农业环境的污染程度日趋恶化,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过量和不合理使用,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日益扩大。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业生产废弃物多数没有得到及时、科学、有效地处理而形成新的污染,造成农村生活环境普遍较差,局部地区农村饮用水和土壤污染严重,给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农产品受到高门槛技术壁垒的制约,出口形势十分严峻。在国内市场上,北京、上海、广州等地都已经通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实行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于湖北这样一个农业大省,如何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巨大挑战。近年来,在我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中,发现部分地区的稻米、蔬菜中重金属超标,农业环境污染直接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相当严重。广大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心存疑虑,“吃荤的怕有激素,吃素的怕有毒素,喝饮料怕有色素,喝水怕有有害元素”。
因此,对原《条例》的修订已迫在眉睫。通过对《条例》的修订,进一步加大农业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力度,强化依法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减少农业自身污染,控制工业和其他污染,从源头上控制农业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对保护我省农业生态环境,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但非常必要,而且非常紧迫,意义重大而深远。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经过
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订列入了2003年——2007年度的立法规划,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们农业部门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我们及时成立了《条例》修订专班,开展了一系列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征求了许多市县农业部门、农业环保专家、大学院校专家教授的意见。同时,请省人大农村委提前介入,指导和帮助我们工作,先后10易其稿,于2005年3月正式向省政府报送修订草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立法调研和部门协调,又几经修改完善。经2005年12月26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条例》修订草案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改变了原《条例》分章节表述的做法,采用了条款直接排列的方式,共39条,比原《条例》增加了7条。对于原《条例》中一些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符合目前形势发展需要的规定,在修订草案中予以保留。同时,修订草案根据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条例》的部分条款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
(一)关于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的问题。农业野生植物是农业育种和生物技术研究等科技创新的重要物种基础,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就是保护农业生产力。我国杂交水稻的研究成功得益于野生稻的开发利用、曾经发生的“种中国大豆,侵美国知识产权”事件说明了保护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的重要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国务院和农业部均发布了关于野生植物保护的法规和规章。我省地处南北过渡,物种资源丰富,保护任务巨大,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职责,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购销或者破坏省级以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中的天然种质资源。做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遏制农业野生植物资源破坏和遗失的趋势,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农业环境保护经费问题。农业环境保护既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又是一项社会性工作。2005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列入了农业七大保障配套体系建设之一。
根据《农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目前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动态,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中列出了“农业环境保护费”的科目。农业环境保护经费属于公共财政重点支持范畴,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的力度。所以《条例》(修订草案)的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
(三)关于“污水”排放农业环境的监测与管理问题。“污水”对农业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对农田灌溉水和由此而引起对土壤的污染。由于土壤环境容量有限,土壤一旦污染,不仅影响水、土壤环境质量和作物生长,使农田生产力下降,而且通过生物链使污染物富集,严重威胁到人体健康。特别是土壤污染难以治理,并且容易被人们忽视。为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必须要重视农田灌溉水质的保护,重视土壤的生态保护和质量建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农业部门对排入农田和农田灌溉渠道的污水进行定期监测,国家颁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这从法律上对污水排放农业环境做出了具体规定。《条例》 (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农业用水的保护和“污水”排放农业环境的监测与管理,有利于从法制上解决农产品的水污染问题。
(四)关于制订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问题。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已成为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安定、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重要因素。同时,在经济全球化、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新形势下,生物和生态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来生物入侵对环境生物和生态安全已构成重大威胁。目前已知入侵我国的外来有害杂草约96种,我省已经发现的外来入侵植物12种,其中农业部颁布的10种危害最大的“毒草”中,有9种在我省被发现,而对农业生产造成危害最大的是豚草、水花生、水葫芦三种,蔓延扩散速度快,防治难度加大,危害形势严峻,每年给我省造成数亿元的损失。农业部和省政府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制定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省政府已经审议通过了这两个部门预案,并已发布实施。修订草案中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外来生物入侵危害、保障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是完全必要的。
(五)关于实行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的问题。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分类管理,就是实行源头控制。对生态环境好的优势农产品产区进行重点保护,防止污染;对污染较轻的产区,要开展污染的综合防治;对严重污染的地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避免农产品受到污染。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所要求的内容,也借鉴了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