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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1 08:17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9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守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节约能源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执法检查安排,3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鄂常办文〔2006〕17号向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财经委员会。7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听取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然后组成检查小组,由常委会副主任邓道坤和王守海带队分赴荆州、荆门、黄石、鄂州进行了抽查。检查组在检查期间,听取了当地政府的汇报,召开了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节能科研人员、部分居民参加的座谈会,实地检查了部分重点耗能企业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检查结束后,还分别与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换了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向当地政府提出了整改建议和要求。在这次检查活动中,检查组邀请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议案领衔人、省人大代表朱诗章参加了检查活动,同时,在湖北日报公布了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来电,接受社会监督。

从这次检查的情况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态度坚决、措施得力,做了大量工作,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十五”期间,全省每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0年的2.26吨标准煤,下降到2005年的1.51吨标准煤,扣除价格因素下降11.8%,年均节能率为2.48%,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750万吨标准煤,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但节约能源法律法规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的节能法治意识不强,对节能工作重视不够,节能基础工作较弱,节能政策措施未完全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等等,急需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作法及成效

(一)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地宣传节约能源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节约能源法治氛围。

节约能源法实施后,省政府及时召开会议,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十五”期间,先后举办了五期《节约能源法》宣传贯彻培训班,培训骨干近300人。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用能单位也多形式多渠道多层面地开展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共举办各类节能培训班68期,培训骨干2600多人次。武汉市在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各单位举办节能培训班、座谈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讲座、节能科普挂图、节能试卷答题等形式,在全市广泛宣传普及节能知识。荆州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发放普及节能、节水、环保等知识小册子,并根据不同的对象,组织小型文艺表演,开展群众咨询答疑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节能活动,从而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法治氛围。

(二)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节能基础工作。首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为保证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陆续制定出台了《湖北省节能监督监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推广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湖北省主要产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湖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政府规章,建立健全了节能计量管理和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制度等,较好地保障了节能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其次,根据节能法实施需要,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进一步加强了能耗计量、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健全三级计量管理网络,省、市、县质监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实行定期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三是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测,坚持每年由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测中心(站)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帮助用能单位挖掘节能潜力,针对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措施,降低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如荆门市节能监测站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监测检查,出具监测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监测检查用能单位的数量已占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40%左右。

黄石市节能监测站对近100家企业开展了能量平衡测试、电平衡测试工作,对44家企业开展了水平衡测试工作。通过开展企业的节能测试、监测,给企业提供测试数据及用能情况分析建议,使各企业针对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制订整改措施,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

(三)强制淘汰高耗能设备、推进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近年来,省政府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坚持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与调整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和企业技术改造相结合,加大了对高效节能锅炉、风机、水泵、空调节电等通用节能技术的推广力度。重点推广了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利用工业余热余压和煤矸石发电,推广和发展循环流化床技术、高效节能气化技术,组织实施油改煤、油改气节能示范工程等。同时,“十五”期间,全省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严格执行淘汰一些落后用能设备规定,关停153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彻底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对184家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促其对落后用能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技术改造。宜化集团通过安装循环水装置、优化运用低位热能回收专利技术和计量控制用电,每年可节约水8000万吨、蒸汽350万吨、电3.74亿度、标煤近50万吨。其中合成氨系统的综合能耗水平已经低于合成氨行业提出的“十一五”末要达到的1570千克标准煤吨氨的水平,吨碱电耗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仙桃市推广“双燃料”城市出租车,每车每天可节省汽油25升,全市420台出租车每月可节约36万升汽油。

(四)积极推进建筑与交通节能。许多市州依据节能法规定,从施工图设计审查入手,严把建设工程节能审查关、施工许可关、竣工验收关,做到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不办理相关手续,从源头上保证了建筑项目的节能要求。截止2005年,全省累计实施建筑节能的项目1656个,建筑面积为2272万平方米。建立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小区)36个,建筑面积384.9万平方米,其中,省部级示范工程(小区)6个。如武汉“绿景苑住宅小区”采用了外墙面和屋面保温隔热材料、中空双层玻璃塑料窗、太阳能供热供水和照明、地板辐射采暖、生活污水处理回用等62项新技术,节约了大量水、电等资源。全省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由2000年的500多家发展到700多家,新型墙材占建筑墙材总量的比例由29%上升到35.74%。仅2005年通过 “禁用实心粘土砖”,全省节约土地折合1.3万亩,节约能源58.47万吨标煤,利用废渣527. 73万吨。

在交通运输节能方面,全省通过调整运力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不断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开展科技节能项目的研究以及节能技术的推广,促进了交通节能技术进步。其中推广应用了简统选优船型、船舶最佳纵倾技术、柴油掺水乳化节能技术、曲轴箱通风节油阀、汽车不解体检测技术和“士帕能”节油装置等车船节能技术(产品),大幅度提高了大吨位车船比重和营运柴油汽车比重;燃气汽车、天然气汽车和电动汽车的使用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其中武汉公交公司已使用电动汽车216辆、液化石油气(LPG)燃气车1462辆、压缩天然气(CNG)燃气车82辆,占公司车辆总数的40%。此外,还通过提高公路与航道等级、淘汰一批老旧车船、提高车船整体技术水平等途径,有效降低了运输能耗。

(五)大力开展民用和农村节能工作。在民用节能方面除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外,还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开发民用节能产品。近几年全省共实施地热能项目41个,建筑面积40多万平方米。黄石奇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合作开发的奇明电磁感应灯节电率在60%以上。在农村节能方面,主要是推广沼气。“十五”期间,全省平均每年发展农村户用沼气池9万户。到2005年底,累计发展121万户,比“九五”期末增加46万户,农村户用沼气普及率达到12%,比“九五”期末增加5个百分点,其中恩施州已建沼气池31万口,普及率超过30%,年产气约9000万立方米,可保护155万亩薪材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省贯彻实施节能法,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节能法治意识还需进一步提高。尽管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节能法的宣传贯彻,但法律宣传仍然不够广泛深入,对我省能源的紧迫感、危机感还没有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在2005年全国单位GDP能耗统计排名中,我省单位GDP能耗排名第18位、单位GDP电耗排名第16位、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排名第20位。浪费能源的现象仍较普遍。少数地方、部门和企业还存在比较突出的“三重三轻”问题,即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效益;重当前、轻长远。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还未达到节能法要求。一些急需的节能政策措施比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节能建筑优惠政策等跟不上,节能责任制不落实、节能管理不到位等等,重要的原因是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领导对节能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节能法的宣传贯彻还有待于广泛和深入开展。

2、节能基础工作难以适应节能需要。检查中发现,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责任制没有落实,节能计量、统计工作不规范;全省尚未建立能够反映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能耗标准定额普遍比较陈旧过时,不少能耗标准都是多年以前制定的,难以适应目前节能形势要求,还有部分工业用能设备、产品、建筑能耗等没有能效标准,这些都给节能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难度,也影响了节能法的顺利施行。

3、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尚未形成。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节能工作的宏观引导调控不够有力,政策措施不配套、不完善。一些必要的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未完全落实。节能投入总体不足,由于政策激励、引导不够,市场运作机制不够健全,影响和制约了社会和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当前,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还非常有限。在农村沼气建设中,全省平均普及率只有12%,少数地方普及率不足5%,且发展较为缓慢,需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推广力度。

4、节能工作管理体系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不够及时有力,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还不明确,责任不落实,执法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适应节能工作需要。比如一些地方没有节能监测机构,或是由于监测手段和人员不足,监测工作处于停滞状态。节能法规定的强制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制度,在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并未真正落实,浪费能源行为没有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了节能法律法规的施行。

三、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节能法的几点建议

为了进一步做好节能法的贯彻工作,保障节能法律法规在本省的全面施行,检查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对节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全社会、尤其是各级政府务必清醒地认识到,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并且将长期和深刻地影响着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把节约能源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节能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调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市场手段,建立节能法律长效宣传机制,培育完善节能市场,规范用能行为,真正把节能变成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要进一步抓重点,重点抓,从调整经济结构、产业产品结构入手,严把市场准入关。突出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工作,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这方面,各级国家机关要起带头作用。建议对各级国家机构节能工作作出规划,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机构采购制度,推动高效节能产品的应用推广。

(二)进一步加强节能基础工作。要进一步抓好统计、标准、计量、监测和考核等节能基础性工作,建立严格的能源统计和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加强对能源消耗的监测预警。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将GDP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党政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对降低能耗、减少排污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促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轨道。

(三)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力度,完善能源节约的保障机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培育专业化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使节能技术发挥出明显的效益。尤其在建筑节能方面,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材料,充分利用太阳能、水能和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严格执行有利于能源节约的财税、金融政策。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和法律监督力度。要严格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坚决执行淘汰制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节能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大要把监督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有长期打算,坚持不懈抓下去,切实树立全民的节能法治意识,确保节能法的全面施行。

(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开发新能源。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农村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供热等能源开发建设和节能技术推广工作,引导、支持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器具的更新改造和升级换代。当前,要突出抓好农村沼气建设推广工作。沼气建设不仅有利节能,也改善了农民生产生活环境。要提高认识,加快沼气建设步伐。对沼气推广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积极引导,发挥政府投资导向作用和金融机构作用,切实加以解决。建议省人民政府就农村沼气建设作出专题决定,切实推进此项工作。

此外,在这次检查中,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出节约能源法律法规需要修改的问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上位法修改情况,适时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同时抓紧出台《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节能地方法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