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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24 01:52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7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审稿较好地吸收了常委会一审时的审议意见,作了较大修改,比较成熟。目前,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正处于高峰期,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亟需予以规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作认真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委员们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交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作了认真研究修改。3月28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四条第二款中“当地人民政府”的表述不清,建议进一步明确;也有的提出,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难以独立承担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条例可规定由其在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做好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据此,建议对该款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路属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应坚持政府投资为主,现阶段虽然政府财力有限,可考虑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但条例中应明确要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加大对农村公路的投入。据此,建议草案二审稿第五条增加“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的规定。(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规定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收、征用土地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保持条例与上位法的衔接,建议草案二审稿第十条增加一款:“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二款)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要求,明确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还有的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可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不进行招标。据此,建议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作相应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目前实际,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养护农村公路确有必要。但从长远考虑,提高养护的质量和效率,仍然要走专业养护的路子。建议条例中对此有所体现。据此,建议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中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安排日常养护管理资金的规定,体现了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原则,很有必要;也有的建议,可否规定有条件的按照标准安排资金,或者在条例中不写具体的金额,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还有的提出,该项资金应根据政府财力逐年增加。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目前农村公路尤其是乡道、村道建设管理的关键和难点在于日常养护资金能否到位,调研中基层当前最关心的也是这个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筹措资金的主要职责,使日常养护资金有基本保障,建议将该句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九条)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条第一款应当重点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行为,防止强制农民出资出劳,同时应强调量力而行,防止形成新的乡村债务。据此,并考虑到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刚制定的《湖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对“一事一议”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建议将该款相应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议表决稿第三十条第一款)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六条有关“超限”的涵义不清,建议进一步明确,并对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关处罚的规定也相应修改。根据委员的意见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条款中将“超限”明确为“超过限定的荷载标准”。(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三条与第三十九条属于上位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规定,可以合并表述。据此,建议将两条合并为一条。(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三条)

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路法对县道、乡道已作了规定,条例可否只重点解决村道的建设、养护、管理问题。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虽然公路法对县道、乡道作了一些规定,但有些规定得比较原则,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对县道、乡道作出补充规定和细化,以适应当前农村公路发展的需要;同时,县道、乡道和村道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组成农村公路网络,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方面需要通盘考虑,一体规范;国家以及其他省市也多采用“农村公路”的表述。据此,建议条例名称和调整范围不作改动为宜。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二审稿一些条款的文字作适当修改。条例的施行时间拟定为2007年6月1日。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议提出了《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