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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07 01: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9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孟大礼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7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根据近年来我省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势变化,修订《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十分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工作室将修订草案发至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并在湖北人大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8月中下旬,法制委员会赴外省,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进行考察,并先后在武汉、鄂州、黄冈等地召开座谈会,有针对性地听取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9月10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司法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在内容上有交叉重复,可适当删减合并。据此,建议:(一)将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公民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定并入第六条,表述为“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自觉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将第五条作适当修改,删去与第六条有重复的内容;(二)将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二款分别修改为:“青少年应当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各类学校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落实教材、师资和课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从要求青少年学法用法和学校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两个方面作出不同规定,避免在内容上的重复。(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

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在实际工作中,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修订草案应当根据我省实际,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建议第四条第一款增加“各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统一领导本辖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和地方认为,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对拟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执法实绩的考试或者考核的规定等应当斟酌。据此,建议将该条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一款修改为:“负责干部选任工作的机关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和执法实绩纳入考察内容”;二是结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将第二款作适当修改,规定人事行政部门要将相关法律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并作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同时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二条)

四、有的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中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和授予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等内容,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调整范围,在我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修订草案不作重复规定为宜。据此,建议删除该条。

五、有的委员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应当明确信访机构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上访人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此,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作适当修改并增加相关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十六条)

六、有的委员提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表彰、奖励等属于日常工作范畴,可以不在修订草案中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等,有利于更好地调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据此,建议保留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

七、有的委员认为,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点,修订草案在惩处方面的部分条款不宜规定行政处分内容。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行政处分的相关内容,规定: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第二十八条作为一款,与第二十七条合并。同时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挪用、截留、贪污、侵占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委员意见,对修订草案其他条款的文字也作了适当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