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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7年7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会议上
省信息产业厅厅长 张 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就《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的必要性
1998年9月,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时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家电维修管理现场会充分肯定了我省政府的这一举措。办法实施以后,对于规范我省家电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派调研组到我省调研,并给予了肯定;全国许多省份也先后派人到我省考察、座谈,并相继进行了这方面的立法。
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新的电子电器产品种类不断涌现,使用范围已从居民家庭延伸到办公、经营服务等场所。据统计,我省目前各种大件电子电器产品总数已突破8300多万台,而且每年在以500万台左右的速度递增,仅需要保修的电子电器产品就达500多万台,社会维修量更是高达530多万台。传统的“家电”这一概念已经无法涵盖市场现有的产品,而围绕“家电”这一传统概念设计的办法对售后服务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也由于调整范围的限制而无法发挥规制作用。
另一方面,随着电子电器产品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多,产品维修服务市场投诉率始终居高不下,列社会各类投诉的前3位。2005年全省共受理消费者申诉46136件,占总投诉量的14.21%,位居首位;2006年共受理消费者申诉57090件,比上年增长23.74%,占总投诉量的12.94%,继续位居各类申诉的榜首。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消费者对维修服务需求不断增大的同时,对产品的熟知程度越来越低,信息严重缺乏,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原因是:维修服务企业和人员违法违规从事维修经营活动,导致行业“三乱”即乱接修(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乱修理(小故障修成大故障)、乱收费(超出核定的收费标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维修服务市场的秩序,也缩短了电子电器产品的使用寿命,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这些问题的产生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办法所存在的缺陷。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有些电子电器产品的维修和安装不当,导致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目前,我省已经发生多起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问题所引起的安全事故。据统计,2006年因此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共计28起,直接经济损失达43万元。如:2006年3月10日消费者付明军向襄樊市家电办投诉:2月26日付明军请维修网点维修一台洗衣机,修后在家使用不到20分钟,突然起火燃烧,把家里刚装修的新房烧坏,家中老人被严重烧伤,且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经调查,事故原因是维修人员操作不当,修理后直接交还用户,没有进行安全性能测试,造成焊接头短路,引起火情。
此外,由于电子电器行业中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其产品相对而言技术含量高,技术的集成性、复杂性高于一般产品。对于与其配套的维修服务业及从业者提出了较高的技术能力和素质要求。目前来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生产业,存在着很多问题,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欠缺的问题较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从业者的行为,形成有序竞争,保障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为健康发展,也是必要的。
2004年在省行风评议活动中,省行评代表通过走访调查,在对省信息产业厅整改建议中提出:“家电维修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三乱”现象,省信息产业厅要加大对全省家电维修行业的市场管理力度,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实施《管理办法》,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增强市场技术监控手段。加快完成《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由现行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工作。”代表广大消费者表达了要求通过地方立法规范电子电器维修服务市场的愿望。
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强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的监管,解决民生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在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厅在2002年8月着手《条例》的立项准备工作。在《条例》立项过程中,得到了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2003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五年立法计划。为做好《管理办法》提升为《条例》的起草工作,厅党组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题研究,成立了起草专班,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并在2003年开展的全省行业执法大检查中,深入市、州、县作了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我们还配合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调研组到省内武汉、襄樊、宜昌、谷城等地进行了考察调研。同时也借鉴了其他省、市和其它相关行业的立法经验。历时四年,先后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修审稿、送审稿的起草与修改。其间,我们多次召开专家座谈会、论证会,并在2005年12月21日,向省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第69次会议作了关于《湖北省电子信息产业法规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会议认为,随着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电子电器产品已经进入千家万户,规范维修服务市场行为,做好电子电器产品售后服务及其管理工作,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制定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很有必要的。
在充分听取和采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们经过反复讨论、反复修改,历经18稿,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2007年5月8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调整范围的问题
1998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家用电子电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传统的家用电子电器的应用已经延伸到办公和经营服务场所;另一方面,新型的电子电器产品,如移动通信设备、电子信息设备等,不断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办法的调整范围已经无法适应现实工作的需要。因此,草案将调整范围扩大到电子电器产品,同时,考虑到“电子电器产品”这一范围比较笼统,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在实际操作规程中难于把握,草案第七条规定,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能权限及《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确定电子电器维修服务许可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对纳入管理的电子电器产品的范围作了限定。
(二)关于执法主体的问题
目前,我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是,在省级由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各市、县设置的负责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的行政部门则不尽相同,设置在工业部门的占37%,设置在广播电视部门的占23%,设置在经贸部门的占18%,设置在信息产业部门的占16%,设置在其他部门(劳动、商业等)的占6%。而各市、县基本上都已设立了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管理机构,归口相应的行政部门;而且拥有一支近600人的爱岗敬业、勤奋进取的行业管理队伍。从1998年起依据办法一直履行着维修服务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其依法治业的业绩得到了各级领导及消费者的充分认可。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草案第三条以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形式直接赋予各级行业管理机构以行政执法权力。
(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问题
家电维修行业技术含量较高,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1998年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家电维修管理办法》中设定了两个行政许可项目,即:“办理家电维修特约许可”、“核发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通过设立行业准入门槛,规范从业者的维修服务行为,使“乱接、乱修、乱收费”的“三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减少了维修服务投诉,对规范全省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秩序,落实国家“三包”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省政府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时,考虑到这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对于规范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2006年11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研究,《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确认七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议案》中将上述两项列入其中,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省人大常委会从严格控制行政许可项目的数量,方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对于这两项许可项目,只确认保留了许可内容为生产企业在我省设立特约维修网点的“办理家电维修特约许可”项目。条例草案中按照省人大决定,继续设定了这一行政许可项目。
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针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企业的维修服务活动设定行政许可仍然是非常必要的。首先,从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上来看,《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和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电子电器产品已经深入千家万户,使用范围非常广泛,电子电器产品的维修服务活动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维修服务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应的,电子电器产品的维修服务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能力和条件。同时,维修服务者的技术素质、安全设施条件也是保障其安全顺利作业,保障其自身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从业者因操作不当、安全设施简陋、安全意识淡薄而触电身亡、高空安装维修坠楼身亡的恶性事故每年都有发生。因此,对于电子电器维修服务活动设定行政许可,规定从业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的。
其次,从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消费者总是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在核发“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这一行政许可项目停止实施之前,往往是根据行管机构核发的证件选择维修服务企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行政许可项目停止实施以后,维修服务的行业准入门槛也随之取消。不少没有技术能力和设备的企业和人员进入市场,利用消费者缺乏家电维修技术知识的弱点,坑害消费者的利益。据统计,宜昌市今年上半年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投诉达536起,其中“乱接乱修”类的投诉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30%。无证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非常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如黄石市一居民的一台彩电出现故障后,先后6次找街头“游击队”,花了500多元,一直未修好,最后找到一家正规的维修企业,仅花0.5元更换一个零件就修好了。此类案例不胜枚举,足以说明目前市场自身的优胜劣汰机制暂时还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依据从业者的技术水平、设备、备件、资金等条件许可其接修范围,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生命财产安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再次,草案将适用范围扩大到电子电器产品,产品的范围拓宽了,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加了,对于从业者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相应设立行业准入门槛,在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仅依靠市场自我完善,必然导致“三乱”现象死灰复燃,甚至有可能出现前所未有的欺诈行为和难以预料的矛盾纠纷。更重要的是,由于消费者信息的缺乏,使其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会长期处于不利地位。对于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设备和合法维修服务者的经营也会带来冲击,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完善。
综合以上因素,同时依据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确认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精神,草案中废止了“核发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许可项目,重新设定了一项行政许可项目: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企业必须办理《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证》。同时为了维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省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许可的范围,并明确了许可的程序、条件和时限。
省政府常务会议在对草案进行审议时,对于行政许可问题专门作了研究,指出:在当前市场自行调节还无法完全实现的情况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行业还必须加强管理,通过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建立行业准入门槛,以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并要求我们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认真汇报,争取支持,在条例中设定这两项行政许可项目。
(四)草案的主要内容
针对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草案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特别是维修服务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实际情况,增加了产品在维修期限和修复后保质期限的规定。
据统计,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投诉中,反映维修服务时效性和维修服务质量的占总投诉量的20%以上。究其原因,主要是产品在修期限和修复后保质期限不明确,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因此,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方面规范了行业维修服务行为,减少了维修服务质量纠纷;另一方面也为解决维修服务投诉提供了依据,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是增加了消费者投诉处理的渠道,发生争议后鉴定机构以及确定责任赔偿机制等内容。
目前,在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质量纠纷的投诉中,普遍存在着检测认定难、承托维修服务双方当事人责任难以界定等问题。比如对手机检测,国家权威性检测机构不多,往往只能由生产企业自行检测鉴定,其客观性、公正性很难得到保证。
为此,草案规定县以上行业管理机构经申请,可对双方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体有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而为此类纠纷的解决寻找到了有效途径。
三是增加了维修服务者必须执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并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规范行业维修服务收费行为的同时,也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是增加了产品售后保修费用支付和使用的规定。从行业目前受理的投诉分析,投诉的发生很多都缘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及时结算特约维修服务者的安装、保修费用,没有保证备件供应渠道顺畅,成为影响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的关键,也是消费者时常投诉“拖欠服务”的症结所在。少数生产者委托我省维修服务者安装、维修,却不按合同承诺期限结算有关费用,或者生产者单方违约自行更改结算条件、降低结算标准,致使维修服务者资金周转不灵,影响正常营运。继而造成了维修服务者服务时的消极、拖拉、服务的低质低效。同时,专用备件代应渠道不畅,也是维修不能及时、高质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条例》起草时,对此类行为制定了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从而有力地保护了维修服务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确保了行业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