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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4-08 01:3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7年11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黄永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9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以下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依法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促进鄂台经济交流与合作,维护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该办法很有必要。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规工作室将办法草案发至省直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并在湖北人大门户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10月18日,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部分人大代表、台胞投资者和有关部门对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随后,法制委员会赴福建省,就台湾同胞投资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学习考察。11月1日至2日,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台办,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印发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民宗侨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现将审议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来我省投资的台湾同胞既有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也有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应当根据我省的现实情况作出相应规定。据此,建议将第二条修改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者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台湾同胞投资者来本省投资的,适用本办法。”(草案二审稿第二条)

二、有的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台湾同胞来本省投资的审查、批准和管理主要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的,办法草案中规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台湾同胞投资事务需要斟酌。据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将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指导台湾同胞投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服务,以及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等工作;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及台湾同胞投资的工作。”(草案二审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认为,办法草案第十条关于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合法财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规定,涉及到物权问题,物权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建议删除相关内容;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优惠政策,应当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实行平等对待,现实中在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购买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获得水电气等服务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已不存在特殊的优惠政策,办法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删减;还有的委员认为,办法草案的部分条款可以合并,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可以精简或删除。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对上述相关条款和内容予以删除。

四、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办法草案应根据我省实际,规定一些促进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以鼓励、支持和保护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创业。据此,建议增加相关条款,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台湾同胞子女就学提供帮助和便利,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争创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内容。(草案二审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五、有的委员和调研时台商代表提出,办法草案中有关台商权益保障的内容,规定得不够具体,应结合近年来我省台资企业发展、台商投诉不断增多的实际,进一步规范台商投诉事项受理、协调工作,指导和帮助台湾同胞及其投资企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此,建议将办法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渠道,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二)向台湾事务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三)申请行政复议;(四)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进一步完善投诉办理方式,除规定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转办台商投诉事项外,还新增规定:“对重大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事项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上一级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协调处理。”并对转交处理的投诉事项,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和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及时、妥善处理台商投诉事项。(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民宗侨外委员会的意见,对办法草案的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和文字修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照上述意见提出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草案二审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和以上意见,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