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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工作要点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8-09-25 01:4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8年4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把湖北建成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发挥积极作用。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对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紧密联系人大工作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二、立法工作

(一)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统筹经济领域立法和社会领域立法,抓紧制定和修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我省改革发展进程中客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抓紧研究制订五年立法规划,对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及时作出全面部署。

(三)本年度拟审议法规草案11件,并对18件立法预备项目进行调研,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审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附后。)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全省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要通过专题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渠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全部法规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布,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要在湖北日报上公布,对法规草案中涉及民生的重要事项还要专题向社会公布,使广大公民关心立法、了解立法、参与立法。对法规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深入进行研究论证。建立和完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继续办好立法工作培训班。继续实行和完善委托、招标起草法规草案的方式。充分发挥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提案主体、专门(工作)委员会、立法顾问组等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法规草案,使制定的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五)依法做好对武汉市地方性法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单行条例的批准工作。

(六)根据上位法和我省实际情况,逐步做好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废止和解释工作。

(七)积极配合国家立法,认真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及反馈工作。

三、监督工作

(八)认真贯彻监督法,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把监督和支持结合起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九)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依法规范监督形式、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把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使用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加强对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的监督。今年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12个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4个常规工作报告,对3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附后。)

(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监督法和我省《关于办理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做好对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十一)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做好综合分析,以解决重复来信来访为重点,完善各项信访工作制度,督促“一府两院”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构建和谐湖北发挥积极作用。

(十二)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的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等,要向社会公布,把常委会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十三)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充分了解“一府两院”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掌握第一手材料,以便在听取和审议该项工作报告时,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的建议措施,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前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十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常规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一府两院”应在6个月内向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向常委会提出对该报告的审核意见。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或者组织跟踪检查。

(十五)认真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我省开展的执法检查。

四、重大事项决定工作

(十六)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强调查研究,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五、人事任免工作

(十七)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遵守人事任免工作程序。对“两院”人事任免议案合并表决中的拟任人选有异议的,可对有异议的拟任人选实行单独表决。

六、代表工作

(十八)进一步拓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代表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安排的活动,完善代表小组的组织活动方式,精心组织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十九)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制定常委会立法和监督工作计划、拟定常委会会议议题,要充分考虑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起草审议法规草案和开展执法检查,要更多地邀请提出相关议案和建议的代表参加,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内容。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坚持和完善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和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调研活动制度,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倾听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等,都要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

(二十)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议案时,应采取召开议案领衔代表座谈会、邀请提出议案的代表参加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认真听取代表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意见,提高办理质量。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进行综合分析,拟定承办意见,及时交办,加强督办,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落实率。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为代表服务的水平。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代表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料。继续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今年内由省人大常委会直接组织,把所有的省人大代表分批轮训一遍。认真总结代表依法履职的经验,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二十二)加强与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好服务工作。

七、工作联系和对外交流

(二十三)密切与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坚持邀请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召开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办好全省人大干部培训班,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监督法。及时反映、研究和答复市县两级人大提出的有关问题。

(二十四)重视与兄弟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的工作联系和交流,做好兄弟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同志来鄂考察的接待工作,认真学习借鉴外地人大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常委会工作。

(二十五)重视与外国地方议会的友好交往,大力宣传中国特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计划、有目的地安排与外国地方议会、特别是与我省建立了友好交往关系的地方议会的交流,保持对外交往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引资引智、宣传湖北和开放湖北服务。认真做好外国议会代表团访鄂的接待工作,促进外国议会对湖北的了解,为增进相互间的友谊与建设和谐世界发挥作用。

八、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十六)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重点开展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深入贯彻监督法,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工作理论、机制、方法创新等问题的研究。召开以人大工作创新为主题的理论研讨会。继续组织实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理论研究课题制,进一步推动人大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十七)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认真开展人大宣传工作,增强人大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积极推动“五五”普法,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普及法律知识,解读立法原意,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重点做好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宣传报道。加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闭会期间经常性工作的宣传力度。尊重新闻事实,严肃宣传纪律,落实宣传有关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有效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进一步做好优秀人大代表和先进人大工作者事迹的宣传。认真办好《楚天主人》杂志;加强“湖北省人大门户网”建设;做好全省第17届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的评选工作;支持省广电总台电视经济频道和新闻综合广播频道继续办好“代表心声”、“代表热线·百姓零距离”节目。

(二十八)按照生态文明的要求,继续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好“湖北环保世纪行”活动,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九、自身建设

(二十九)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继续办好有关讲座,把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与人大工作实际结合起来,把集中学同自学结合起来,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民主观念、法制观念,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加强对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主任接待日和常委会领导同志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制度,继续实行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

(三十一)继续深入贯彻中央〔2005〕9号文件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习贯彻监督法,以完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为重点,促进人大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坚持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考勤制度。每次会议要做好考勤记载,及时刊登在简报上,年终累计刊登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报》上。

(三十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要发挥专业性强、便于经常开展活动的优势,积极主动地协助常委会履行好立法、监督等职能,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十三)常委会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以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建设,更好地发挥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的作用。继续推行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完成共性工作目标和职能工作目标。加强对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关心干部的成长进步。认真做好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机关党委和群团组织的作用。争创省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以上工作要点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附件:

1、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

2、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附件1: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度立法计划

一、计划项目(11件)

(一)新列项目

1、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修改)

2、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4、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修订)

5、湖北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7、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

8、湖北省建筑节能条例

(二)2007年度结转项目

9、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

10、湖北省渔港渔船管理条例

1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二、预备项目(18件)

1、湖北省武汉城市圈发展促进条例(暂名)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

4、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5、湖北省抗旱条例

6、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修订)

7、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8、湖北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条例

9、湖北省基础测绘管理条例

10、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11、湖北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

1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

1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14、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15、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6、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

17、湖北省劳动合同条例

18、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

注:“修订”指采取提出修订草案的方式;“修改”指采取提出修改决定草案的方式。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