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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2012年度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的说明
——2008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拟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2012年度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作如下说明:
为了保持省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的计划性、连续性,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从去年初开始着手研究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去年1月份制定了拟订五年立法规划的工作方案;3月上旬向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由上述机关、部门和地方组织调研论证,分别提出本系统、本地方拟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五年立法项目;随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和法规工作室的同志,先后到十多个市县进行调研,听取当地人大及人大代表对五年立法规划的意见;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也积极参与了协调指导;同时,还利用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征集五年立法项目及立法建议,并公布了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还首次采取通过我省门户网站“荆楚网”以及书面印发问卷调查表等形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到去年10月底为止,收到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110多件。
法规工作室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项目及意见进行了综合研究,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我省改革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按照必要和可行的原则,并参照以往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有关情况,筛选了一批相对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去年底,经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和省十届人大法制委员会讨论,形成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8年—2012年度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省十一届人大换届后,2月28日法规工作室将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3月7日至1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带领法制委员会成员到武汉、黄石,分别组织武汉城市圈1+8九个城市召开了立法调研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各地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建议,根据调研的情况,对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作了进一步修改。3月2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立法规划(草案建议稿)进行审议。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订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拟订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解决我省改革发展中需要用法规来调整的重大问题,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制保障。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以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机制创新为突破口,进一步增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在继续注重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关系民生的社会领域立法,使制定的法规符合客观情况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拟订《草案建议稿》,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草案建议稿》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以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开展立法;二是要维护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草案建议稿》要根据立法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立足我省实际,反映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三是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草案建议稿》应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社会和谐和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以及解决民生问题等急需的、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各个方面对立法的需求,从总体上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四是要将必要性、可行性与前瞻性相结合。《草案建议稿》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顾前瞻性,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制定、修订、废止的关系,把握好立法与制定完善其他具体制度的区别;五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草案建议稿》要体现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精神,在公开征集的立法项目的基础上,反复协商、论证,使拟订五年立法规划的过程,成为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以切实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关于控制总规模,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近些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本思路是: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确保质量、讲求效益,把立法工作的重心转变到进一步注重立法质量和立、改、废相结合上来。《草案建议稿》在总结过去立法工作和分析今后立法趋势的基础上,继续体现这个要求。近年来,随着国家立法的逐步完善,立法工作将进一步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和注重与国际接轨。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应与国家立法相适应,适当控制立法的总规模。从上一届的立法情况看,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提出了72件立法项目,截止去年12月,实际提请审议或制定和修订法规共60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保持这样的规模是可行的。因此,《草案建议稿》对立法规划项目的安排作了适当调整,将立法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两大类。其中,一类项目是指条件相对成熟,今后五年内应当安排审议的项目,共59件;二类项目是指虽然具备一定条件,但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今后五年内可能安排审议的项目,共21件。一类项目年平均近12件。适当控制立法的总数,对于保证立法工作质量,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使人大常委会对法规进行比较充分的审议,提高立法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关于法规的修订和自主性立法
我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已近30年。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制定的法规,有的已经与当前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有的法规条文与国家新近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不尽一致;有的法规因体制和机构的改变,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修订;还有一些法规存在着需要与其他法规协调一致的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一些地方性法规需要进一步清理、修改以至废止。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近几年的立法情况来看,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已成为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比例逐步增大。据此,《草案建议稿》把对已有法规的修订放在重要的位置,一类项目中安排了27件修订法规项目,占总数近46%。
地方立法既包括根据上位法制定的实施性法规,也包括根据本省实际需要制定的自主性法规。自主性立法,更多地着眼于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改革中的特殊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更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草案建议稿》一类项目中共安排自主性立法项目41件,占全部项目的69%。
四、关于立法项目的具体实施
五年立法规划总的说,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从上一届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来看,具体立法项目在五年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发生变化。为此,在实施过程中,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各年度的实际情况,在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每年初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对急需和成熟的项目及时安排。这样做比较灵活一些,也比较切合实际。至于其他没有列入规划内的一些项目,将考虑建立完善法规项目库,为今后选项提供参考。这些项目,有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可能提上议事日程,有的工作做得好,条件成熟了,同样可以在年度计划中补充安排。同时,对于上位法修订了,地方法规必须尽快修订且条件成熟的,可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受规划的限制。
五、关于规划的调整
鉴于规划的时间跨度较长,涉及面广,实践中将会遇到各种可变因素的影响,如国家制定新的重要法律、法规,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等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项目做出适当调整。根据我省立法条例有关规划调整的规定和惯例,本五年立法规划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印发实施;规划的具体调整和补充,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方案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以上说明及草案建议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