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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9-10-14 02:4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9年5月24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张绍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我省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进行一次集中清理。2008年6月,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主任会议审定的《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内容、职责分工和实施步骤。省人大各专(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法院、省检察院按照清理方案要求,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进行了认真清理,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各专(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逐件逐条分析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清理工作报告和分步实施方案。清理结果为:清理地方性法规166件,建议继续适用99件,修改64件,废止3件;清理决议、决定40件,建议继续适用16件,废止24件。对需要修改的法规,建议按轻重缓急和抓重点的原则,今后逐年安排修改,对需要废止的法规和决议、决定,今年一并提请常委会决定废止。以上清理方案及分步实施意见,已报主任会议同意。

为了做好有关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废止工作,今年4月,法规工作室根据清理结果,将建议废止的3件法规和24件决议、决定目录印发各专(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10多个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各方面均赞同对上述法规及决议、决定予以废止。

建议废止的3件法规和24件决议、决定,大致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有的法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有的法规因调整对象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再适用;二是有些决议、决定是针对某一特定事项作出的,由于通过时间久远,实施时效已过;三是有些决议、决定涉及的事项,国家、省已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规范,原决议、决定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四是有些决议、决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没有实施的实际意义。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法律体系科学、和谐,对这些已经失效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的我省法规和决议、决定予以废止,是完全必要的。

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去年开展清理工作时,考虑到国家食品安全法尚未出台,所以清理结果报告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列入继续适用范围。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6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要求各地方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废止或修改。经征求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也一并废止,以维护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保障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