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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改建议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05-19 08:4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1月1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1月14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同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建议:

一、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境内外非政府组织、个人依法参与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

二、在条例第三章中增加“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辖保护区湿地保护产生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予以公告”的内容。

三、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区实施统一管理。”

四、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后增加“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五、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以挖塘、填埋等方式破坏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修改建议以及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见,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