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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0-11-02 07:0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邵汉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的必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关系千家万户,是天大的事。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头等大事,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完善就业政策,优化就业环境,加大就业扶持和援助工作力度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的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省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为此,迫切需要研究解决我省就业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政府在就业工作中的具体法定职责和相关机制问题。多年来,政府开展就业工作的依据多见于党委和政府文件,很多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尚未上升为法律法规。同时,现有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也不完善,导致各地就业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就业创业政策门槛依然较高。突出表现在广大创业者申请贷款难、贷款额度小、税费偏重等问题,这不仅束缚了创业者的手脚,难以将企业做大做强,而且也让很多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顾虑重重,不敢创业。三是就业服务和培训制度还不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由于相关服务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劳动者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与用人单位找不到合适劳动者的情况同时存在。由于缺少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劳动者素质普遍不高。四是就业援助制度不完善。大量的就业困难群体因为种种因素的制约而无力通过竞争实现就业,迫切需要得到必要的援助以解决基本生计问题,但是,现有制度中未能界定就业援助对象的标准或者范围,就业援助制度与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政策衔接也不紧密,这些都影响到就业援助制度社会作用的发挥。虽然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我国促进就业的制度框架,但很多具体领域还需要地方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冲击日益加剧,社会失业率不断攀升,就业压力很大,各级政府都面临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艰巨任务,而就业工作正是各项任务中的重中之重。因此,破解困扰就业工作发展的难题,完善我省就业工作法制建设在当前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综合以上考虑,我们认为抓紧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主要是以就业促进法为依据而制定的。此外,为了保证与国家相关政策相统一、相衔接,我们吸收了《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的一些制度性规定;为了与我省现有相关规定相衔接,我们保留了《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20号)中的一些成熟做法。

条例草案共分9章,75条,主要涵盖了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的实体性内容。

条例草案结合湖北实际,将就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的条款进一步细化、可操作化,使之切实可行、落到实处;同时,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确实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规范市场、有利于援助就业困难群体的措施,在条例中将其制度化、具体化,体现出了湖北特色。主要有以下八大特点:

一是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就业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的规定,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执行和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促进就业考核指标、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促进就业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是强化失业保险作用和失业调控机制。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并有一定结余的前提下,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补贴项目和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根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平均周期等情况,确立省、市、县三级失业预警线,建立失业警戒应急预案,根据警戒等级,实施应急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四是强化创业促就业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放宽创业者市场准入门槛、经营场所、创业基地等,对自主创业者给予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经办失业保险业务,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其他相关事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就业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六是规范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项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除免费提供就业政策咨询等七项就业服务外,还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招聘用人指导、代理招聘、跨地区人员招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就业服务项目。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七是明确了资金安排标准和支出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明确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

八是明确了就业援助范围及政策。将就业援助范围扩大到大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成年孤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扩大援助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收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关于就业专项资金额度的问题

“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是就业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如何确定我省就业专项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也是条例草案应该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是否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具体比例有较大分歧。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在地方有关规定中明确就业专项资金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的比例是落实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的需要,体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体现了湖北特色,对确保基层政府对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建议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在条例草案中明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以上说明并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