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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04-14 00:49   [收藏] [打印] [关闭]

(2010年1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城环委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1件,即雷圣祥等14名代表提出的第14号《关于修订〈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为了做好议案的审议工作,委员会于今年2月份书面通知省环保厅办理,其后又多次同省环保厅商讨办理方案。城环委还结合议案就《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专题调研,并督办议案的办理情况。

11月15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了审议。委员会认为,1999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促进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出现新的情况。尤其是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后,《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一些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尽一致,该条例已不能有效规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修订《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很有必要。目前省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成立专班,正在进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的修订工作。这部法规既是我省亟须修订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要法规,也是修订《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重要依据。为此,省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待《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工作完成以后,再修订《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委员会认为,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关系到流域内2000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问题。先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再修订《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件更为成熟。做好这两个法规的修订工作,对于促进流域内乃至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研究我省“十二五”时期环境资源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全面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步伐。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深入进行专项立法调研,继续支持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具体修订工作,力争使这些法规尽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